促进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6:15促进农业开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优惠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稳妥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事务,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运用农业机械进行耕耘(包含耕耘、栽培、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事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事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事务;农牧稳妥,是指为栽培业、养殖业、牧业栽培和养殖的动植物供给稳妥的事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事务相关以及为使农人获得农牧稳妥常识的技术培训事务;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事务的免税规模,包含与该项劳务有关的供给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对运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乡村居民用户获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税〔2007〕17号)
(四)纳税人独自供给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归于供给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8]212号)
(五)乡村、农场将土地承揽(租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揽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8]82号)
(六)将土地运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4]2号)
(七)对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建立的研讨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事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事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苏地税发[2002]29号)
(八)纳税人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需出具县级(含)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回收土地运用权的正式文件,不管付出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归于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国税发〔1993〕149号)规则,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
(九)对乡村信用社金融稳妥事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低税率征收。
(财税[2004]35号)
(十)对乡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照国家规则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进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获得执业挂号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