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决定逮捕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11:49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的规则:
1.人民检察院处理直接立案侦办的案子,需求拘捕违法嫌疑人的,由侦办部分填写拘捕违法嫌疑人定见书,连同檀卷资料同时送交本院检查拘捕部分检查。违法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办部分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子送交本院检查拘捕部分检查。特别状况下,移交检查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
2.人民检察院检查拘捕部分受理本院侦办部分移交检查拘捕的案子,应当查明拘捕违法嫌疑人定见书及檀卷资料是否完备。
受理后,应指定办案人员进行检查。办案人员应仔细审理檀卷资料,制造阅卷笔录,提出是否决议拘捕违法嫌疑人的检查定见。然后报检查拘捕部分担任人审阅,部分担任人审阅后报经检察长决议是否拘捕违法嫌疑人;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议。
3.对本院侦办部分移交检查拘捕的案子,违法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检查拘捕部分接到拘捕违法嫌疑人定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是否拘捕;违法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检查拘捕部分接到拘捕违法嫌疑人定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是否拘捕,严重、杂乱的案子,不得超越二十日。上述期限为检查拘捕部分办案人员检查、部分担任人审阅、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的整个期限。
关于期限,还应当留意一个问题。人民检察院拘留违法嫌疑人的期限为10日,特别状况下能够延伸1日至4日。为了便于实践中操作,侦办部分对被拘留人提请拘捕的期限为3日,特别状况下能够延伸1日至4日;检查拘捕部分检查和检察长或许检委会决议的期限为7日。但假如侦办部分没有用足期限,而检查拘捕部分检查和检察长或检委会决议的期限又的确要超越7日的,这时,咱们以为,能够运用侦办部分的"余期",但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人检查决议拘捕的整个期限不得超越本法规则的14日。侦办部分和检查拘捕部分期限的区分,是为了便于操作,确保各部分办案的时刻需求。在不影响检查决议拘捕作业如期完成的前提下,侦办部分和检查拘捕部分之间期限能够相对灵敏地"调剂"运用,但总期限不得超越14天。
4.对本院侦办部分移交检查拘捕的违法嫌疑入,契合拘捕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拘捕的,检查拘捕部分应当将拘捕决议书连同檀卷资料送交侦办部分,由侦办部分告诉公安机关履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能够协助履行。与检查批准拘捕的程序不同,检查决议拘捕的履行告诉,不是由检查拘捕部分送交公安机关履行,而是由侦办部分担任送交。这是由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办的案子,由侦办部分担任侦办作业,由侦办部分将拘捕决议送交公安机关履行,便于侦办部分及时了解公安机关履行拘捕的状况,也便于侦办部分在公安机关拘捕违法嫌疑人后及时讯问违法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