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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可以先签订婚前协议书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01:03

事例一:小王是个科技新贵,名下有数个不动产,银行存款更超越千万。最近他遇到了抱负目标,开端有了成婚的想法,却又怕成婚后若两人特性不合,一旦离婚,会导致自己的产业大失血,因而想在成婚前先签定协议书,约好离婚后产业分配、生活费给付等问题。
事例二:小娟在广告公司裡任职,作业非常繁忙,面临男友的求婚,小娟心裡非常徬徨,惧怕成婚之后家庭作业两端烧,会忙得彻底没有自己的时刻,乃至得抛弃作业,因而想在婚前先与男友签定协议书,约好成婚后家务怎么分工、家庭生活费开销怎么分配等问题。
遭到美国好莱坞明星盛行签定婚前协议书的影响,加上现代人保证自我权益之认识日渐升高,许多男女在婚前也开端鼓起签婚前协议书的想法。但须留意的是,由于我国法令以为,婚姻是以夫妻两边运营永久共同生活为意图,因而若是以「离婚」为条件所签定之婚前协议书,是违背公共秩序与仁慈习俗的,所以这种婚前协议书在法令上无效。简而言之,这种相似「预先缔结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所以在事例一的状况,小王在婚前协议书中约好约好离婚后产业分配、生活费给付等问题,这种约好内容,即便两边都赞同且签定了,在法令上也不生效能。
但是在不违背公共秩序与仁慈习俗的状况下,婚前协议书仍是能够具有法令效能的。例如我国民法就明文规定,关于夫妻之冠姓、居处、家庭生活费用之分管、夫妻产业制、自在处分金、子女姓氏、对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与担负等,都能够在由两边在协议书中约好,且具有法令效能。别的针对家务分工的问题,尽管我国民法并未明文规定,但因不违背公序良俗,在法令上仍是有用。此外,若约好外遇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金钱上的补偿,只需协议内容不触及「离婚」,这样的约好也能够具有法令效能。
因而在事例二的状况中,小娟能够在婚前协议书中约好婚后两边应怎么分管家务,以及每个月两边应各担负多少份额的家庭生活费开销,防止其婚后会因家务深重而须抛弃作业,或家庭生活费分管失衡的问题。
但要提示各位,婚前协议书的立意是在防止两边的婚姻生活不致因材、米、油、盐、酱、醋、茶等日常小事引发争持,损坏婚姻调和,假使两边都过分维护自我权益,婚前协议反而导致两边争持继而分手,那就失去了婚前协议的好心了,究竟婚姻生活仍是需求夫妻两边相互尊重、谅解、容纳,才干永久运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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