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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04:40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处理法令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安顿有必要以保证被征地农人原有日子水平不下降、久远生计有保证为准则。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等。社会保证费用不履行的,不得同意征地。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范付出: 
(一)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6-10倍付出; 
(二)征收已栽培但未收益的园地,能够按作物长势对比附近同类作物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4-8倍付出; 
(三)征收林地,按被征林地均匀年产量的10-15倍付出; 
(四)征收其他土地,按第(一)项中旱田的规范折半付出。 
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则的规范付出。征收林地的安顿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均匀年产量的10-15倍付出。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量付出,属多年生作物的,依据其品种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付出;人工林和零散树木按实践价格付出。征收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则缴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 
征地一致年产量规范、青苗补偿规范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测算,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履行,并应当定时调整。 
征地计划布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采伐的人工林或许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付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付出;逾期付出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出逾期部分的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付出滞纳金。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应当付出给被征地的团体经济安排和依法应当取得补偿的被征地农人或其他权利人。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额付出征地补偿费的,不得运用被征土地,不得处理供地手续;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下达该市、县、自治县下一年度新增建造用地计划指标。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运用和处理,依照省政府有关规则履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人出产日子安顿、作业训练和社会保证作业。 
第三十一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造需求运用团体所有土地的,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其间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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