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理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09:22
《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揭露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的一大亮点,便是规则了行政诉讼的救助途径。但受传统的行政诉讼理念所困,在受理问题上还存在一些知道上的误区,有必要对此加以厘清。[1]受理政府信息揭露行政案子是否超出了法定的受案规模有观念以为,法院受理与政府信息揭露有关的行政案子,是根据行政机关的邀约,实践上超出了法定的受案规模。笔者以为,这种了解不精确。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罗列的可诉行政行为的品种中,的确找不到与政府信息揭露案子相匹配的内容,但该条款并非受案规模的悉数。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规模的完好规则,是归纳加罗列再加扫除,另还可经过详细法令法规弥补。后者体现在第十一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则外,公民法院受理法令、法规规则能够提申述讼的其他行政案子。”如此规则,意在对受案规模按部就班、逐渐扩展,哪些扩展则取决于单行法的特别授权,《法令》就归于这种单行法。所以,受理政府信息揭露行政案子,不只是《法令》的规则,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授权,并未超出法定的受案规模。 [2]对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详细行政行为”的了解《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揭露工作中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其间“详细行政行为”的表述是对行政诉讼法的沿袭。依照传统了解,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针对特定人和事直接引起权力责任法令作用的行为,但政府信息揭露是一种十分特别的行政活动,如果把它硬往“详细行政行为”里套,就会以为行政机关揭露不揭露政府信息,既不对请求人的权力发生影响,也没有给请求人添加责任,因而是不行诉的。这些模糊知道有必要弄清。传统行政行为的方法是干涉行政,即指干涉公民权力,约束其自在或产业,或课以公民责任或担负,但跟着国家功能的改动,积极主动地向公民供给最大的服务与照料已成为国家首要任务。因而,服务行政(或称作给付行政)的理论体系应运而生。政府信息揭露正是在服务行政的布景下呈现的一种新的行政活动方法。党的十七大提出明确要求:“加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造服务型政府。”温家宝总理在对建造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进行的界定中,“发布公共信息”就赫然在列。《法令》第一条在规则立法意图时也有这样的表述——“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公民群众出产、日子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揭露应归于服务行政或给付行政的一种。别的,从行政法令行为和行政现实行为的分类来看,前者是行政主体以完成某种特定的法令作用为意图而施行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等等;后者指行政主体以不发生法令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动现实状况为意图施行的行为,其只导致现实上的结果,该结果可能是特定法令结果的条件。行政现实行为作为软性或柔性行政,十分切合有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联系的现代知道,其作用是促进协作、了解、承受,处理抵触,履行通明、基本权力维护和份额性等。它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人物,不只缘于行政事务的继续扩张与行政实务的开展,也根据国家和社会不断向给付行政与信息社会开展。政府信息揭露行为被视为典型的行政现实行为。若墨守“无行政处分即无法令救助”的准则,现实行为将无法经由行政诉讼取得法令监督。但行政诉讼救助途径应跟着行政行为形式的添加而扩张,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一般给付诉讼便是针对现实行为而建立的一种诉讼类型。 由以上剖析可知,《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虽然照搬了行政诉讼法关于详细行政行为的表述,但其内在和外延发生了严重改变,肯定不行依照传统的了解来对待关于政府信息揭露行为的申述。现实上,《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现已抛弃关于详细行政行为概念进行界定的尽力,而代之以抽象地运用“行政行为”的概念(其间包含行政现实行为),以求扩展其内在,从而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以习惯行政活动方法的不断开展和丰厚,满意公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司法实践的需求。最高公民法院2004年《关于标准行政案子案由的告诉》所罗列的行政行为品种达27种之多,并且包含了行政给付、行政合同、行政许诺等行政处分以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