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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履行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23:36

《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改变挂号手续处理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存案。房地产项目转让触及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的搬运,触及项目转让方现已签定的合同的效能。
为了维护现已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签定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力,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两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改变挂号后30天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处理存案手续。在处理存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审阅项目转让是否契合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现已签定的拆迁、规划、施工、监理、资料收购等合同是否作了改变;相关的权力、责任是否现已搬运;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有开发受让项意图条件;一起要改变开发建设单位的称号。上述各项均满意规则条件,转让行为有用。如有违反规则或不契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许确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可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分。
存案应当供给的文件,在该法令中只提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各地在拟定具体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清晰应当供给的证明资料。如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拆迁的执行状况、土地使用权的改变手续以及其他的证明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处理完土地使用权挂号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项目转让存案手续。
未经存案或未按规则期限处理存案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没有完结拆迁安顿补偿的,原拆迁安顿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子拆迁补偿安顿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项目转让之后能否确保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危害,是政府部门检查房地产项目是否答应转让的重要目标。这样规则的意图是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或许转让后,转让方、受让方互相推诿扯皮,使被拆迁人的权益遭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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