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与清算制度的介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2:27企业的类型是不同的,建立的条件和办理手续也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人进行出资而且运营的企业,那么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与清算准则的介绍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的闭幕和清算问题用专章作了较为具体的规矩,但对独资企业的转让准则的设置则适当简略,只在该法第十七条中规矩:“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本企业的产业依法享有全部权,其有关权力能够依法进行转让或承继”。这就标明,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标准有必要寻求其他法律准则的支撑。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的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关系,它的适用范围是按照该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个人全部,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运营实体。一般的,个人独资企业运营转让的方式为两种,一是悉数转让,原出资人退出企业,由新的出资人进行工商登记改动,企业性质和称号不改动,仅仅只是由新的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全体(包含悉数财物和企业运营所需的全部部分)接纳;另一种是部分转让,是原出资人仅将企业运营部分转让出去,自己并不退出企业,此种景象将呈现多个出资人,然后导致企业类型的底子改动。
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矩,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时,应当闭幕:
(1)出资人决议闭幕;
(2)出资人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无承继人或承继人决议抛弃承继;
(3)被依法撤消运营执照。
归纳研判我国企业出资权益流通准则和债法准则,在对个人独资企业中所构成的产业权及运营权进行流通时应当遵从下列有关规矩:
首要,应当遵从“全体处置”的准则。
其次,应当遭到合同法债的保全准则的限制。
第三,独资企业自身及其合法受让人对原出资人运营期间所负的债款不承当清偿职责。
第四,清算机制中应遵从无限职责中的“有限性”准则。
最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司法清算不得混同于企业法人的破产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本企业的产业依法享有全部权,其有关权力能够依法进行转让或承继。其间部分转让是指原出资人仅将企业运营部分转让出去,自己并不退出企业。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