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期间内被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4:01
核心内容:在违法分子的缓刑检测期内发现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提起公诉时缓刑检测的时刻已过是否吊销缓刑?“漏罪”与前罪是数罪并罚吗?以下就由听讼小编经过事例为您详细回答处理方法。
相关事例
2007年4月17日,甲因交通肇事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检测期内,B县公安局在侦办一同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甲曾于2006年以500元价格从违法嫌疑人处购买被盗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判定该车价值850元。B县公安局于2008年12月9日以涉嫌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将甲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2009年8月17日,B县人民检察院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甲科罪处分。
B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甲应当知道是违法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买,事实清楚、依据充沛,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检测期内被发现判定前还有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没有判定,应当吊销缓刑,将新发现的粉饰隐秘违法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依据被告人甲两次违法的情节及悔罪体现,对其数罪并罚后宣告缓刑不至再损害社会,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做出判定,榜首,吊销河北省A县人民法院(20XX)X刑初字第XX号判定缓刑部分;第二,被告人甲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单处分金2000元。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2000元。
专业律师回答
关于本案,就是否应吊销缓刑以及吊销缓刑后是否还能够再宣告缓刑的问题,存在不合,有人以为,一、此案申述到法院时缓刑检测期已满,不应再吊销缓刑。二、发现“漏罪”,阐明违法分子没有完全交待自己的罪过,没有真实悔改和认罪服法,这种罪犯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吊销缓刑后,实施数罪并罚,不得再宣告缓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以为,该案应当吊销缓刑,“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后可再宣告缓刑,理由如下:
一、关于应否吊销缓刑的问题
首要,《刑法》第七十七条榜首款规则,“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犯新罪或许发现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吊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许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从立法技能层面剖析,上述规则关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景象的规则是有显着差异的。关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关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差异中,咱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吊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需“漏罪”在缓刑检测期内被发现,就应当吊销缓刑。
其次,一般来讲,发现违法行为后,侦办机关或审判机关就应当立案侦办或审判,乃至对违法人采纳强制措施。本案中,甲于2007年4月1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检测期内,发现其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公安机关于2008年12月9日对其刑事拘留,11日取保候审。可见,其缓刑的监督调查已于2008年12月9日被另一种强制措施阻却,缓刑检测的期间就此中止,所以不能因时刻的推移确定其缓刑检测期已满。
因而应按照上述法令规则,吊销缓刑。
二、刑事辩护律师探析关于是否能够再宣告缓刑的问题
《刑法》第七十二条榜首款规则,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依据违法分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的,能够宣告缓刑。由此可见,缓刑的适用需一起满意两个条件,一是缓刑的适用目标只限于罪过较轻的人,即应当是宣告刑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将缓刑犯放归社会后,不致再损害社会。而判别“不致再损害社会”有必要从两方面下手,一是违法情节,二是悔罪体现。
榜首,“漏罪”亦有轻重之分。本案被告人甲并非以盈利为意图,且违法数额较小,社会损害性不大,该“漏罪”情节较轻,按规则可处以较轻惩罚,“漏罪”与前罪并罚后实践履行的惩罚,依然归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发现“漏罪”并不能当然确定被告人认罪态度欠好,无悔罪体现。因为普法宣扬不到位,大都公民对违法和违法的概念不清楚,有的人底子知道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也有的人其行为现已做为治安案件处理或进行过行政处分,而侦办机关未将处理状况入卷,至使违法不能及时被发现。因而有些“漏罪”并不是因为被告人有意隐秘罪过所造成的,所以不能因发现“漏罪”就否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体现,更不能就此揣度其有损害社会的或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现被告人甲有意隐秘“漏罪”、躲避法令追查的状况,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体现,因而能够以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至再损害社会。
第三,关于“漏罪”与前罪并罚是否可再适用缓刑的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峻刑事违法案件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做出明解说,“在缓刑检测期限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依据相关法令对漏罪科罪判刑,再对前罪与漏罪实施数罪并罚,决议履行的惩罚……假如仍契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现已履行的缓刑检测期,应当计算在新决议的缓刑检测期以内”。1997年刑法修订后,未明确规则数罪并罚中是否能够适用缓刑,上述司法解说也未被废止,因而从立法视点看,数罪并罚(包含“漏罪”与前罪的并罚)未扫除缓刑;张明锴教授在其所著《刑法学》中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中也表述“假如一个判定前犯数罪,实施数罪并罚后,决议履行的惩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也能够适用缓刑”,从而从法学理论的视点论述了缓刑在数罪并罚中的使用。据此以为,法官能够依据违法人所犯数罪的性质、情节、悔罪体现等内容,以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为规范,决议是否对违法人适用缓刑。
综上,被告人甲在缓刑检测期内发现“漏罪”,并被采纳强制措施,其缓刑检测期因而而中止,所以缓刑仍须吊销;其“漏罪”细微,前罪与“漏罪”并罚后实践履行的惩罚,依然契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据被告人甲两次违法的性质、情节和悔罪体现,对其宣告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因而对被告人甲仍可宣告缓刑。
相关事例
2007年4月17日,甲因交通肇事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检测期内,B县公安局在侦办一同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甲曾于2006年以500元价格从违法嫌疑人处购买被盗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判定该车价值850元。B县公安局于2008年12月9日以涉嫌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将甲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2009年8月17日,B县人民检察院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甲科罪处分。
B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甲应当知道是违法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买,事实清楚、依据充沛,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检测期内被发现判定前还有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没有判定,应当吊销缓刑,将新发现的粉饰隐秘违法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依据被告人甲两次违法的情节及悔罪体现,对其数罪并罚后宣告缓刑不至再损害社会,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做出判定,榜首,吊销河北省A县人民法院(20XX)X刑初字第XX号判定缓刑部分;第二,被告人甲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单处分金2000元。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2000元。
专业律师回答
关于本案,就是否应吊销缓刑以及吊销缓刑后是否还能够再宣告缓刑的问题,存在不合,有人以为,一、此案申述到法院时缓刑检测期已满,不应再吊销缓刑。二、发现“漏罪”,阐明违法分子没有完全交待自己的罪过,没有真实悔改和认罪服法,这种罪犯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吊销缓刑后,实施数罪并罚,不得再宣告缓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以为,该案应当吊销缓刑,“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后可再宣告缓刑,理由如下:
一、关于应否吊销缓刑的问题
首要,《刑法》第七十七条榜首款规则,“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犯新罪或许发现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吊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许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从立法技能层面剖析,上述规则关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景象的规则是有显着差异的。关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关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差异中,咱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吊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需“漏罪”在缓刑检测期内被发现,就应当吊销缓刑。
其次,一般来讲,发现违法行为后,侦办机关或审判机关就应当立案侦办或审判,乃至对违法人采纳强制措施。本案中,甲于2007年4月1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检测期内,发现其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公安机关于2008年12月9日对其刑事拘留,11日取保候审。可见,其缓刑的监督调查已于2008年12月9日被另一种强制措施阻却,缓刑检测的期间就此中止,所以不能因时刻的推移确定其缓刑检测期已满。
因而应按照上述法令规则,吊销缓刑。
二、刑事辩护律师探析关于是否能够再宣告缓刑的问题
《刑法》第七十二条榜首款规则,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依据违法分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的,能够宣告缓刑。由此可见,缓刑的适用需一起满意两个条件,一是缓刑的适用目标只限于罪过较轻的人,即应当是宣告刑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将缓刑犯放归社会后,不致再损害社会。而判别“不致再损害社会”有必要从两方面下手,一是违法情节,二是悔罪体现。
榜首,“漏罪”亦有轻重之分。本案被告人甲并非以盈利为意图,且违法数额较小,社会损害性不大,该“漏罪”情节较轻,按规则可处以较轻惩罚,“漏罪”与前罪并罚后实践履行的惩罚,依然归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发现“漏罪”并不能当然确定被告人认罪态度欠好,无悔罪体现。因为普法宣扬不到位,大都公民对违法和违法的概念不清楚,有的人底子知道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也有的人其行为现已做为治安案件处理或进行过行政处分,而侦办机关未将处理状况入卷,至使违法不能及时被发现。因而有些“漏罪”并不是因为被告人有意隐秘罪过所造成的,所以不能因发现“漏罪”就否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体现,更不能就此揣度其有损害社会的或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现被告人甲有意隐秘“漏罪”、躲避法令追查的状况,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体现,因而能够以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至再损害社会。
第三,关于“漏罪”与前罪并罚是否可再适用缓刑的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峻刑事违法案件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做出明解说,“在缓刑检测期限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依据相关法令对漏罪科罪判刑,再对前罪与漏罪实施数罪并罚,决议履行的惩罚……假如仍契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现已履行的缓刑检测期,应当计算在新决议的缓刑检测期以内”。1997年刑法修订后,未明确规则数罪并罚中是否能够适用缓刑,上述司法解说也未被废止,因而从立法视点看,数罪并罚(包含“漏罪”与前罪的并罚)未扫除缓刑;张明锴教授在其所著《刑法学》中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中也表述“假如一个判定前犯数罪,实施数罪并罚后,决议履行的惩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也能够适用缓刑”,从而从法学理论的视点论述了缓刑在数罪并罚中的使用。据此以为,法官能够依据违法人所犯数罪的性质、情节、悔罪体现等内容,以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为规范,决议是否对违法人适用缓刑。
综上,被告人甲在缓刑检测期内发现“漏罪”,并被采纳强制措施,其缓刑检测期因而而中止,所以缓刑仍须吊销;其“漏罪”细微,前罪与“漏罪”并罚后实践履行的惩罚,依然契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据被告人甲两次违法的性质、情节和悔罪体现,对其宣告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因而对被告人甲仍可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