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权利质押应当具备哪些属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8:57
权力质押,是指建立权力质权的行为。权力质权,是指非以实体物而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产业权力为标的的质权。
权力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供作债务担保的权力。因为权力质权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人得于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因而作为权力质权的标的,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榜首,须为产业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仍是身份权,因为其不具有产业内容,不具有经济价值,也就无法从其价值中受偿,因而不得用于出质,不能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须有让与性。权力质权的标的不只须为具有经济价值的产业权,并且须有让与性。不具有让与性的产业权力也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例如,继承权虽也是以产业为内容的产业权,但因为继承权不能让与,无变价的或许,因而不能成为权力质权的标的。
第三,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力。虽为有让与性的产业权,但不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力,也不能成为权力质权的标的。我国法令的规则,在不动产品权上设定的担保权为抵押权,不为质权,因而,不动产品权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则,下列权力能够质押: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⑵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⑶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⑷依法能够质押的其他权力。《担保法解说》第97条规则,以公路桥梁、公路地道或许公路渡头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依照担保法第75条第⑷项的规则处理。
根据上述规则,依权力质权的标的,权力质权能够分为证券债务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以及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等类型。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