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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过户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00:03

这样过户有用吗
赵颖锋
事例:甲乙离婚,协议将两人名下共有房子赠送给儿子丙,丙现已成年。现乙丙在未经甲赞同的情况下,暗里将房子过户到丙名下。甲如现在建议贰言,乙丙行为怎么点评?
剖析:
首要,需求清晰的是,甲乙协议离婚,将房子给丙,这是一种赠与的意思表明,假如该意思表明告知了丙,而且丙也表明赞同,则甲乙与丙之间事实上存在了赠与合同联系。可是,根据该赠与合同,丙享有的不过是债款,而不是直接享有物权。根据民法原理,债款便是恳求别人做某种行为的恳求权,而不是债款人直接替代债款人做某种行为或许直接享有赠与物的物权。在债款实行前,物权仍归于债款人一切,且受法令维护,任何人不能侵略。
其次,债款人实行债款,需求自愿实行或法院判定后强制执行,这自身也是民事行为主体相等准则的表现,任何民事主体无权强制另一方实行债款,特别是赠与合同的实行更是如此。为了维护赠与人的利益,法令乃至颁发了赠与人撤销权,撤销权实际上便是反悔权。因而,债款人是无权替代债款人实行的,不然就归于变相的强制实行。别的,受赠人在增与物的物权搬运前就替代赠与人处理过户,这实际上是以物权人身份自居,由于房子过户自身便是一种物权行为,受赠人在赠与物物权搬运前不享有物权但其却行使物权行为,这明显也是不当的。
最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观念,房子过户这种行为归于行政行为(民法学者有的认为是民事行为),要求原产权人有必要签字赞同,不然挂号行为就会存在行政程序瑕疵,一旦原产权人提起诉讼,必定导致过户行为被承认违法,因而,乙丙处理过户仍是要让甲签字授权赞同才能够。
(点评人:赵颖锋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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