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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计税成本时如何计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4:42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则,企业在结算计税本钱时其实践发作的开销应当获得但未获得合法凭证的,不得计入计税本钱,待实践获得合法凭证时,再按规则计入计税本钱。
上述规则中“计入计税本钱”是指计入获得发票的当期计税本钱,仍是计入实践发作年度的计税本钱?如果是计入实践发作年度的计税本钱,是否有时刻约束?此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算清缴,仍是按项目统算企业所得税?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则,企业在结算计税本钱时其实践发作的开销应当获得但未获得合法凭证的,不得计入计税本钱,待实践获得合法凭证时,再按规则计入计税本钱。
第三十五条规则,开发产品竣工今后,企业可在竣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挑选确认计税本钱核算的停止日,不得滞后。凡已竣工开发产品在竣工年度未按规则结算计税本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认或核定其计税本钱,根据上述规则进行交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则对其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则,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清缴。开发产品竣工今后,按规则计入计税本钱是指其实践发作的开销应当获得合法凭证的。对应当获得但未获得合法凭证的,待实践获得合法凭证时,再按规则计入计税本钱。 现在,等候实践获得合法凭证没有时刻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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