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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4:28
第九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量刑格】
(一)故意损害致人轻伤(伤情挨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差错或被告人悉数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控制刑;
(二)故意损害别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挨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挨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故意损害别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规范的或损害程度与轻伤规范挨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损害别人身体致人重伤,形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添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添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条【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损害别人身体,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重伤,形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添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添加一年。
故意损害别人身体,致人逝世,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条【重处特别规则】有下列景象的,予以重处:
损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添加轻伤1人,依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认递加起伏,轻度的,刑期添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添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添加九个月;每添加重伤未达残疾规范或挨近轻伤规范1人,刑期添加十个月;每添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添加一年,顺次每添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添加六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个罪自在裁量权规矩】依据发案原因、违法动机、违法手法、损害程度、补偿状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则量刑以为偏轻或侧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在裁量权;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在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在裁量权。
第一百零四条【缓刑适用但书】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外,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补偿的;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伤别人,被治安处分2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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