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喜路公司维权一审胜诉 登喜世家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2:17因以为侵略自己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艾尔弗雷德?邓希尔(登喜路)公司将广州市登喜世家皮具有限公司、百荣世贸商城办理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记者今日得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定二被告均构成侵略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定登喜世家公司中止侵权,在《我国工商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开销的合理费用近11万元,被告百荣世贸公司中止侵权,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开销的合理费用4000元。
原告登喜路公司起诉称,“dunhill登喜路”品牌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自1984年起,原告先后注册了 “登喜路”和“dunhill”等文字、图形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被告登喜世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出产、出售的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运用产品类别相同的产品上,运用与原告“dunhill”文字商标和“d”图文组合商标标相同或许极为近似的“denghaoli”和“d”商标标识,构成对其涉案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略。一起,被告登喜世家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运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登喜路”类似的“登喜世家”作为字号,并在其企业网站和产品包装上进行虚伪宣扬,使顾客误以为被告登喜世家公司与原告为同一商场主体,或许具有特定联络,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以为,被告百荣世贸公司在其运营场所出售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未尽到合理检查责任,与被告登喜世家公司构成一起侵权,应当承当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中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补偿原告商誉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万元和原告为阻止侵权付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5万余元。
被告百荣世贸公司答辩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百荣世贸商城中的租借商户所出售,并非百荣世贸公司出售;其作为百荣世贸商城的办理者,对运营品牌来历的合法性进行了方法检查,现已尽到了合理检查责任;原告发现百荣世贸商城中存在被控侵权行为但并未告诉其公司予以阻止,其对此并不知情,故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被告登喜世家公司出产并出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运用了“d”文字及图形组合标识以及“denghaoli”文字标识,二者在书写方法上,具有与原告“d”图文组合商标和“dunhill”文字商标所特有的“相关字母上半部显着向上延伸”这一特性完全相同的明显特征,简单使相关大众对二者的产品来历或许二者是否具有相关联系发生误认或许混杂,故确定被告登喜世家公司构成对原告相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略。“登喜路”文字商标早于1990年即经注册,在我国相关大众中具有必定的知名度。被告登喜世家公司系于2003年在我国注册建立的公司,其字号中运用“登喜世家”,并在其网站上和产品包装中,将其产品与原告登喜路公司的创始人联络起来进行宣扬,并宣称其产品由“法国登喜路世家(香港)世界有限公司监制”,明显具有使用别人商誉的成心.因而,确定被告登喜世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百荣世贸公司作为商场开办单位和商场办理者,未对商户所出售产品的来历和商标品牌进行严厉检查,未尽到其作为商场办理者的办理责任,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