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9:55
股东有资金需求的时分能够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银行借款,而银行向股东借款的时分,能够将债款文书进行强制实行公证而保证自己的债款,公证之后债款人就能够直接向法院请求实行,那么股票质押强制实行公证的条件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股票质押强制实行公证的条件
根据《公证程序规矩》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的公证,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款文书以给付钱银、物品或许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款债款联系清晰,债款人和债款人对债款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款文书中载明当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义务时,债款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的许诺;
(四)《公证法》规则的其他条件。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股权质权的完成,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有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用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则以股票出质的,须搬运占有,“质权人若非持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立第三者”。
其二,须债款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款悉数未受清偿,也包含债款未悉数受清偿。
三、股权质押的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具有或有权处置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令程序: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状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供给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供给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赞同股权出质的抉择。
(4)出质人应供给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陈述。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赞同出质的抉择。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制止出质的状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赞同函)。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状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举行前三十日内或许公司决议分配盈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改变挂号;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端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我克制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具有的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
(7)法令、法规规则不得转让的。
4、签定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留意:股份出质准用制止流质的规则。因而,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一切权直接归质权人一切的约好。)
5、权力的完成
质权的完成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完成及诉讼完成。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股票质押强制实行公证的条件
根据《公证程序规矩》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的公证,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款文书以给付钱银、物品或许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款债款联系清晰,债款人和债款人对债款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款文书中载明当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义务时,债款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的许诺;
(四)《公证法》规则的其他条件。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股权质权的完成,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有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用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则以股票出质的,须搬运占有,“质权人若非持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立第三者”。
其二,须债款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款悉数未受清偿,也包含债款未悉数受清偿。
三、股权质押的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具有或有权处置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令程序: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状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供给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供给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赞同股权出质的抉择。
(4)出质人应供给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陈述。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赞同出质的抉择。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制止出质的状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赞同函)。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状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举行前三十日内或许公司决议分配盈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改变挂号;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端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我克制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具有的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
(7)法令、法规规则不得转让的。
4、签定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留意:股份出质准用制止流质的规则。因而,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一切权直接归质权人一切的约好。)
5、权力的完成
质权的完成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完成及诉讼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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