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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6:02
竞业约束的底子意图是对企业进行商业隐秘的维护,但这种维护行为不只会对职工形成权益危害和心里担负,并且会给企业带来必定的经济压力,因而经过竞业约束对公司进行维护的行为不遭到许多企业的认可,使用情况也较为罕见。接下来跟着听讼网小编看看吧。。
一、竞业约束是什么
竞业约束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存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劳作者,在劳作合同、知识产权权力归属协议或技能保密协议中约好的竞业约束条款,即:劳作者在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得在出产同类产品、运营同类事务或有其他竞赛联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约束时刻由当事人事前约好,但不得超越二年。
二、竞业约束的主体问题
因为立法对竞业约束的主体问题有规则,或许呈现竞业约束的主体规模过宽的现象。然后导致用人单位不管职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触摸到商业隐秘,均一概签定竞业约束协议,那么这种做法就显着不当。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形成要挟和危害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约束,既危害了他们的劳作权力,付出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添加企业的本钱。
为防止这种情况,假如劳作者是一般职工,在工作中不或许也不会触摸到企业的商业隐秘,则企业无必要与职工签定竞业约束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只挑选那些触摸、了解或把握企业商业隐秘的人员及其高档管理人员签定竞业约束协议,就能够到达维护企业中心隐秘和运营利益的意图。
依据27年6月29日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则∶竞业约束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能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职责的人员。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
三、相关法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职责的劳作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约束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能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职责的人员。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的约好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
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前款规则的人员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许自己开业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竞业约束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第九十条 劳作者违背本法规则免除劳作合同,或许违背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保密职责或许竞业约束,给用人单位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综上所述,竞业约束也是法令上关于商业隐秘维护的一项特别规则,虽然危害了当事人自在工作的合法权益,但对当事人也进行了相关补偿,实质上对当事人并未形成较大危害。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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