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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2:47
行政复议被请求人,是指由请求人指控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许不妥,侵略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告诉参与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在复议的过程中能享有的权力和职责是什么呢
一、被请求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力:
1、对请求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第三人的有关陈说,有权在提交答复书及整个复议阶段进行辩驳。
2、除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则景象外,原行政决议不中止实行。
3、如发现处理案子的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其他联系,或许影响案子公平审理的,有官僚求该办案人员逃避。对一般办案人员的逃避,由被请求人向行政复议科长提出,对行政复议科长的逃避,由被请求人向分担副主任或主任提出,对分担副主任的逃避,则向主任提出。对提出的逃避请求,相关担任人在15天内有职责查明当事人提出逃避请求的现实与理由是否存在,并向被请求人回复是否决议逃避。
4、对复议机关需求勘验现场的,有官僚求复议机关告诉其参与。
5、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举办听证会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举办的,被请求人有在3天前得到听证会在何时、何地举办等事项告诉的权力。
6、对行政复议人员有贪污腐化等违法乱纪嫌疑的,有权向市法制办纪检监察机关或市纪检、检察机关进行告发。
9、对自己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根据、根据,有官僚求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签收。
二、被请求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实行下列职责:
1、被请求人有必要在收到行政复议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送交书面答复书以及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被请求人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复议机关有权拒收,并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根据、根据,可径自作出吊销被请求人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决议。
2、被请求人对自己提交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有必要编制目录,标明提交根据的称号、证明目标、证明内容,载明提交的日期。对未按规则要求提交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官僚求其补正或拒收。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请求人未经复议机关赞同并派出人员一起前往,不得自行向请求人或其他有关安排、个人查询搜集根据。不然,该根据为无效根据,复议机关有权拒收。
4、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的逃避请求,有必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阐明要求逃避的现实与理由。
5、被请求人有必要依照复议机关的告诉,按规则的人数参与到会,准时抵达勘查现场,或准时参与听证会。在勘查现场或听证会上,被请求人须恪守复议(掌管)人员的指挥,恪守复议纪律,不得托故喧嚷,打乱正常的勘查现场及听证会次序,不然,承当相关的法令职责。
6、被请求人告发复议人员有贪污腐化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必要具实名进行,不得作毫无现实估测的诬告,不然,一经查实,要承当相关的法令职责。
7、被请求人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经送达即发作法令效力,但请求人及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外。被请求人有职责按复议决议的内容实行,不然,不实行或无正当理由延迟实行的,将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则追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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