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损害赔偿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4:44案情:
何某系波阳县某单位一职工,平常因与上司刘某的性情不好而常常与之发作口角。一次老同学集会,何某在同学那里无意间看到刘某妻子王某曾经的一张单人照,便设法把这张相片带回家,并对比自己的个人影集,从中挑选出一张相同标准的单照,精心进行取舍,将两张相片合张贴在一起,然后拿到照相馆去翻拍,洗出了一张其与王某的“双人合影”,并在背面写上“当心我将跟你老婆的丑事抖搂出去!”然后将相片装进信封,偷塞进刘某的办公室抽屉里,刘某配偶以为何某侵犯了他们的声誉权,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中止危害,并补偿精力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何某以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凌辱别人的品格,该行为已危害了俩原告的声誉权,遂判处被告向原告补偿精力损失费1000元。
不合:
本案何某的行为是侵权了,对这一点确定没有贰言,但是否危害俩原告的声誉权,笔者有不同的观点。试剖析如下,以求教于贤达。
分析:
法令不维护声誉感,是否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用的维护呢?
笔者以为,凌辱行为大都危害受害人的声誉感,导致受害人愤慨、烦躁等精力痛苦,需求进行法令救助,这种状况能够适用一般品格权的维护办法进行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精力危害补偿司法解释中规则的“其别品格利益”,就包含这种声誉感在内,声誉感受到危害,能够以为是“其别品格利益”受到了危害,恳求精力危害补偿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