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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追偿权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10:10
预先追偿权,是法令赋予确保人在债款人停止清算过程中,为确保自己即将承当确保职责后的追偿权得以完成,而在债款人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款状况下,采纳的一项以其确保之债款作为债款预先申报并经过债款人清算程序预先受偿的一种法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中对预先追偿权作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又对前条作了必定的补充规则。可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则和解说并没有全面表现预先追偿权的立法原意,没有清晰答应近似状况适用预先追偿权,或许为法令适用带来一些难度。在学理界,尽管对预先追偿权的法令适用有些谈论,比方笔者经过网络查找,在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的个人网站①上见到了他所写的有关这一主题的文章,是论说破产程序中预先追偿权问题的;在上海市一起归纳律师事务所网站上,也读过一篇有关承认典当人享有预先追偿权的事例剖析②,该所称,法院依据《担保法》第32条规则,裁决典当人有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答应参与债款人破产分配。但这些谈论并没有构成影响力。一方面是这类案子并不多,另一方面或许是由于对预先追偿权进行深化、全面剖析研讨的学者不行威望, 论说也不行全面。
一、预先追偿权权力类型的研讨预先追偿权是法令赋予确保人的,答应确保人在债款人停止清算程序中,以确保之债款作为清算之债款预先申报,预先完成追偿权的一种法令制度。依据江平教授民法理论中关于权力分类的原理①,参照不同规范,笔者以为可以将预先追偿权划定为以下类型。
(一)预先追偿权是一种恳求权预先追偿权是确保人依据法令规则而获准的,预先向进入清算程序的债款人行使追偿权的一种恳求权。这是以该权力作用为规范进行区分的。所谓恳求权,是权力主体依据法令规则或许合同约好向职责主体提出,要求其作为必定行为或不作为必定行为的权力。在民事法令关系中,这种权力一般是以权力人相应承当必定职责为条件的,即一般是以权力人实行或即将实行必定职责为价值而获取的,当然也有单个民事法令关系中的权力是不以实行职责为对价的,如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一方在赞同承受赠予后,便有权恳求赠予人实行赠予行为了。
(二)预先追偿权是一种产业权依据权力所表现的利益不同,预先追偿权又是一种产业权。所谓产业权是相对于人身权而言的,是以产业为标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力,它一般包含物权、知识产权、债款和继承权等。在这里,咱们可以说预先追偿权是一种债款,更进一步地剖析后也可以称它为准债款。这是法令所赋予的,由确保人将或许构成的追偿权作为清算债款进行预先申报,以参与清算分配的一项民事权力。经过行使这项权力,确保人可以预先受偿,以削减或许防止将来或许对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后使其本身形成的经济损失。
(三)预先追偿权是一种相对权以权力效能规模不同为依据,咱们又可以将预先追偿权归为相对权。所谓相对权是以特定的人为职责主体的民事权力,即相对权的效能只及于特定的职责主体。因而相对权又可称为对人权。它不同于肯定权,是由于肯定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职责主体。由于肯定权的效能规模及于不特定的任何人,故又称为对世权。对世权的职责主体只承当不作为的职责,没有帮忙权力人完成其利益的作为职责,即只需不干涉阻碍权力主体行使权力,就算实行了职责。但对人权的职责主体是要用活跃的作为来实行应尽职责的。当然,在某些状况下也有要求职责主体以不作为来完成相对权的权力主体的权力的。预先追偿权要求债款人以活跃的作为方法来完成确保人追偿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相对权。它不只要求确保人只能向债款人建议,并且要求债款人只能对确保人实行该清算债款。
(四)预先追偿权是一种从权力当以并存的两个权力之间的依从关系来定分时,可以将民事权力分为主权力和从权力。所谓主权力,是相对于从权力而言的,指可以独立存在的那项权力;而将以主权力为存在条件,不能独立存在的另一种权力定为从权力。预先追偿权是主权力仍是从主权力呢?
对这一问题有二种绝然不同的观念。其间一种观念以为,预先追偿权为从权力。持这种观念的人以为,确保合同是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约好,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而由确保人按约好承当确保职责的一种合同。与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主债款合同相比照,是依附于主债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清晰的权力职责是主权力和主职责,而从合同中所清晰的权力职责应当是从权力和从职责。从权力的完成和从职责的实行都是为主合同中的权力职责得以完成和实行服务的。追偿权是法令赋予确保人,在实行确保职责后向债款人恳求受偿的权力,它是建立在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根底之上的,便是承当从合同中的从职责根底之上的一种权力。所以应当称其间从权力。
而另一种观念以为,预先追偿权仍是主权力的,便是独立存在的一项权力。持这种观念的人以为,确保合同是确保人与债款人之间约好的,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代为实行债款,以确保债款人债款完成的合同。依据合同分类理论,确保合同为主债款合同的从合同,但其约好的内容却依然是独立于主合同内容之外的独立的权力和独立的职责,仅仅确保合同的权力职责需要以主债款合同中的债款人不实行债款作为条件条件。条件条件成果时,该权力和职责就收效;条件条件不成果时,该权力和职责就不收效,即主债款合同中的权力职责的实行与否,仅仅从合同中所约好的权力和职责收效的条件,并非标明其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中的债款人不实行主合同职责时从合同收效,而收效后的从合同中所约好的权力和职责便是独立存在的主权力和主职责了。预先追偿权是确保人在实行确保职责之前,因特定事由发作而被法令赋予的一项权力,并不依附于其他任何一种权力,是彻底独立的。所以是主权力。笔者也拥护这后一种观念,即预先追偿权是主权力,而否定前一种观念,即不以为预先追偿权是从权力。由于前一种观念混肴了追偿权与预先追偿权的概念,将预先追偿权等同于了追偿权,否定了二者中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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