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劳动关系确认三因素齐备未签约能否确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23:01
日前在劳作者许先生与我国新式建造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式总公司)的劳作争议胶葛中,虽然新式总公司否定与许先生存在劳作联系,但通过审理,法院终究承认了两边的劳作联系。审案法官指出,确定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是否存在劳作联系,需考虑三项要素:劳作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是否从事了用人单位组织的劳作及该劳作是否是用人单位作业的组成部分。
案情:
27岁的许先生家在江苏乡村。2008年3月,许先生入职新式总公司任预算员,2011年1月31日离任。离任后,许先生为索要节假日及超时加班费、未签劳作合同二倍薪酬、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等,恳求劳作裁定。海淀裁定机关驳回许先生恳求后,许先生不服,诉至海淀法院。
庭审中,新式总公司为证明其与许先生不存在劳作联系,出示了许先生与案子第三人——北京航洪幕墙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洪公司)签定的书面劳作合同,表明新式总公司承建一新校区工程项目后,约好由航洪公司担任项目的施工出产,许先生系受航洪公司指派到新校区作业,与新式总公司无关。而航洪公司在法庭称,若要本公司承当许先生要求的法令责任,许先生应先恳求劳作裁定。
法庭上,许先生称原劳作合同共5页,每页下角均有他的签字,合同榜首、二页上有新式总公司的称号。而新式总公司出示的合同榜首、二页无他签字,显着已被替换。此外许先生还出示了工程预算书、请假条、薪酬表。在工程预算书、薪酬表上均有新式总公司的字样。在请假条上项目领导批阅处,有一领导签字。关于许先生的这张请假条,新式总公司不予认可,但供认签字领导系新式总公司人员。在法庭问道该签字领导是否能出庭作证时,新式总公司表明该人无法出庭。
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许先生是与新式总公司仍是航洪公司建立了劳作联系。法令规定,确定单位与劳作者是否存在劳作联系,需考虑三项要素:一是劳作者是否受单位的办理;二是劳作者是否从事单位组织之有酬劳的劳作;三是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否是单位作业的组成部分。
新式总公司否定许先生请假条的真实性,但认可批阅签字领导为新式总公司职工,一起表明其无法到庭,亦未提交许先生请假条不真实的依据,故应承当晦气法令结果。
请假条中,新式总公司的职工以领导身份对许先生请假进行批阅,应当视为对许先生进行了办理。此外在许先生的薪酬表中,均可证明是新式总公司项目部为其发放的薪酬,并且新式总公司出示的许先生与航洪公司签定的五页劳作合同书上,仅有后三页有许先生签字,不符合常理。结合新式总公司对许先生办理,付出薪酬,以及预算书中加盖有许先生作为预算员专用章的景象,法院承认与许先生签定劳作合同的主体为新式总公司。
相关法令知识:
劳作联系,从法令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为其成员,劳作者在用人单位的办理下供给有酬劳的劳作而发生的权利义务联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