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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08:25

大气污染物归纳排放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能监督局1996 年 4 月 12 日发布,1997 年 1 月 1 日施行
( 替代 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 各规范中的废气部分)GB16297-19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则,拟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原有《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规范》(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的基础上拟定。本规范在技能内容上与原有各规范有必定的承继联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正和改变。
本规范规则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系统为最高答应排放浓度、最高答应排放速率和无安排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操控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规范为归纳性排放规范外,还有若干职业性排放规范一起存在,即除若干职业履行各自的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外,其他均履行本规范。
本规范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下列各规范的废气部分由本规范替代,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下列各规范的废气部分即行废弃。
GBJ4-73 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规范
GB3548-83 合成洗涤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规范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
GB4286-84 船只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都是规范的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规范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担任解说。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本规范规则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一起规则了规范履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系统中,依照归纳性排放规范与职业性排放规范不穿插履行的准则,锅炉履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工业炉窑履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火电厂履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规范》、炼焦炉履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水泥厂履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恶臭物质排放履行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规范》、轿车排放履行 GB14761.1-14761.7-93《轿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摩托车排气履行 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履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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