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死亡赔偿金提存后车主能否向保险机构索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2:58
【案情】
2008年7月11日,原告戴某向被告某产业稳妥公司为自己的雪佛兰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职责险(第三者职责险的职责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稳妥期间自2008年7月13日零时起至2009年7月12日二十四时止。2008年10月11日21时,案外人吴某驾驭小客车在105国道行进时,与其左边横过公路的行人发作相撞,行人倒在公路上后,又被原告驾驭的小轿车碾压,构成行人当场逝世的严重交通事端。事端经交通办理大队确认,吴某负本起事端的首要职责,原告和行人(死者)一起承当本起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另经交管部门查明,死者系身份不明之人(无名尸)。2009年6月8日,交管部门向原告下达了结案决定书,要求原告补偿死者丧葬费9199.98元、逝世补偿金224440.80元,算计233640.78元的21%,即49064.56元。原告将补偿金交由交管大队提存后,要求被告某产业稳妥公司理赔,但遭到回绝,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
无名氏逝世补偿金提存后车主能否向稳妥机构索赔?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未经稳妥人赞同,一起在没有补偿权力人建议的状况下,单方面将其以为的补偿款交由交管部门提存,从而以此建议理补偿,没有法律根据。别的,交管部门对路途交通事端的处理仅仅行政上的办理联系,受害人的补偿权力依法应当由其近亲属行使,交管部门无权提存、保管补偿金。权力人何时建议、建议多少,是权力人的权力,当然也包含权力人抛弃建议。交管部门以受害人的身份要求原告付出补偿款予以提存,没有法律根据。交管部门不属补偿权力人,无权要求原告付出该费用予以提存。故而某产业稳妥公司能够不予理赔。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是根据稳妥合同联系提起的诉讼,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和商业险,两边已构成稳妥合同法律联系。被稳妥车辆在稳妥期间发作交通事端,原告依照交管部门出具的实行凭据付出补偿款,现实清楚。原告应交管部门的要求交给补偿款,并无差错。对原告因交通事端发作实践丢失,被告应当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承当理赔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路途交通事端中无名氏逝世,无权力人建议权力,被稳妥人应交管部门要求付出补偿金后,向稳妥人索赔,稳妥人是否应实行理赔职责。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
一、交管部门能否提存、保管未闻名死者补偿款问题。交通事端中,事端职责现已确认,详细危害现实也清楚,但因受害人为未闻名死者,无权力人建议权力,危害补偿之债的债权人缺位,无法行使和完成危害补偿的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交通事端处理工作标准》(公通字[2005]16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则,交管部门应当确认事端职责和补偿金额。交管部门能否提存、保管事端补偿款呢?公安部2004年发布的《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七十一条及2005年发布的《交通事端处理工作标准》第七十四条规则,“对未闻名死者的人身危害补偿”,交管部门应当将该死者“所得的补偿费交给有关部门保存”,待有关补偿权力人确认后,再告诉有关部门实践交给。根据上述规则,交管部门能够责成加害人给付补偿费用,并暂时代为保存。因而,交管部门代为提存、保管危害补偿金的行为于法有据,非属乱用行政权力。对交管部门提存无名死者的补偿款的做法应当给予必定,这既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呈现后及时得到补偿,有利于维护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作。
二、关于稳妥人是否要承当两层补偿的问题。根据《公安部交通办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端怎么结案的请示批复》(公交管[1998]122号)的规则,逝世补偿金关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端,应根据查询的现实辨明职责;依法处分身份清晰的其他职责人;依法确认补偿数额,由补偿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剩下补偿金在死者身份确认后,其家族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间“剩下补偿金”便是除交管部门已提存的丧葬费、逝世补偿金之外的补偿项目费用。由此可见,即便今后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权力人得知状况后,提出权力建议,稳妥人也不用忧虑承当两层补偿的问题,关于已给付的理赔款能够扣除。
2008年7月11日,原告戴某向被告某产业稳妥公司为自己的雪佛兰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职责险(第三者职责险的职责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稳妥期间自2008年7月13日零时起至2009年7月12日二十四时止。2008年10月11日21时,案外人吴某驾驭小客车在105国道行进时,与其左边横过公路的行人发作相撞,行人倒在公路上后,又被原告驾驭的小轿车碾压,构成行人当场逝世的严重交通事端。事端经交通办理大队确认,吴某负本起事端的首要职责,原告和行人(死者)一起承当本起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另经交管部门查明,死者系身份不明之人(无名尸)。2009年6月8日,交管部门向原告下达了结案决定书,要求原告补偿死者丧葬费9199.98元、逝世补偿金224440.80元,算计233640.78元的21%,即49064.56元。原告将补偿金交由交管大队提存后,要求被告某产业稳妥公司理赔,但遭到回绝,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
无名氏逝世补偿金提存后车主能否向稳妥机构索赔?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未经稳妥人赞同,一起在没有补偿权力人建议的状况下,单方面将其以为的补偿款交由交管部门提存,从而以此建议理补偿,没有法律根据。别的,交管部门对路途交通事端的处理仅仅行政上的办理联系,受害人的补偿权力依法应当由其近亲属行使,交管部门无权提存、保管补偿金。权力人何时建议、建议多少,是权力人的权力,当然也包含权力人抛弃建议。交管部门以受害人的身份要求原告付出补偿款予以提存,没有法律根据。交管部门不属补偿权力人,无权要求原告付出该费用予以提存。故而某产业稳妥公司能够不予理赔。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是根据稳妥合同联系提起的诉讼,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和商业险,两边已构成稳妥合同法律联系。被稳妥车辆在稳妥期间发作交通事端,原告依照交管部门出具的实行凭据付出补偿款,现实清楚。原告应交管部门的要求交给补偿款,并无差错。对原告因交通事端发作实践丢失,被告应当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承当理赔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路途交通事端中无名氏逝世,无权力人建议权力,被稳妥人应交管部门要求付出补偿金后,向稳妥人索赔,稳妥人是否应实行理赔职责。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
一、交管部门能否提存、保管未闻名死者补偿款问题。交通事端中,事端职责现已确认,详细危害现实也清楚,但因受害人为未闻名死者,无权力人建议权力,危害补偿之债的债权人缺位,无法行使和完成危害补偿的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交通事端处理工作标准》(公通字[2005]16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则,交管部门应当确认事端职责和补偿金额。交管部门能否提存、保管事端补偿款呢?公安部2004年发布的《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七十一条及2005年发布的《交通事端处理工作标准》第七十四条规则,“对未闻名死者的人身危害补偿”,交管部门应当将该死者“所得的补偿费交给有关部门保存”,待有关补偿权力人确认后,再告诉有关部门实践交给。根据上述规则,交管部门能够责成加害人给付补偿费用,并暂时代为保存。因而,交管部门代为提存、保管危害补偿金的行为于法有据,非属乱用行政权力。对交管部门提存无名死者的补偿款的做法应当给予必定,这既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呈现后及时得到补偿,有利于维护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作。
二、关于稳妥人是否要承当两层补偿的问题。根据《公安部交通办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端怎么结案的请示批复》(公交管[1998]122号)的规则,逝世补偿金关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端,应根据查询的现实辨明职责;依法处分身份清晰的其他职责人;依法确认补偿数额,由补偿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剩下补偿金在死者身份确认后,其家族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间“剩下补偿金”便是除交管部门已提存的丧葬费、逝世补偿金之外的补偿项目费用。由此可见,即便今后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权力人得知状况后,提出权力建议,稳妥人也不用忧虑承当两层补偿的问题,关于已给付的理赔款能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