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如何报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20:48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竣工检验的房地产开发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份额在85%以上,或该份额虽未超越85%,但剩下的可售建筑面积现已租借或自用的,即可要求交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而尾房出售是普遍存在的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之前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租借等商业用途时,假如产权未发作搬运,这部分也未列作清算内容,这也导致适当一部分房企已清算项目还存在部分未售待售尾房现象。
关于清算后的尾盘发作出售怎么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问题值得引起注重。
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出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出售或有偿转让的,交税人应按规则进行土地增值税的交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出售或转让面积核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交税人已清算项目持续出售的,应在出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
这是由于,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批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关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归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作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对同一项目也不能作为两个清算单位,所以,对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下的房产再转让不能再独自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核算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