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的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20:00
判定的受理,是受指使或许延聘的判定人在收到有关托付书或延聘书后,确认是否承受托付所进行的活动。一般来说,判定人接到托付后,要做以下作业:
1.查验托付或许延聘书。无论是进行何种判定,送检人有必要有司法机关的托付书或许延聘书。
2.听取送检人介绍案子状况和判定要求。听取送检人介绍案子状况,有利于判定人了解与判定有关的状况,必要时,判定人经司法机关答应,能够查阅有关的案子资料,或许参与现场勘验和侦办试验。
3.判定要求,是经过判定所要处理的问题。对托付单位提出的判定意图和要求,判定人无权修正。假如因受专门知识的约束,或许因判定资料缺乏,不能处理判定所要处理的问题则应回绝受理。
4.查验检材有无判定条件,核对其称号、数量,或许查阅与判定有关的资料是否足够。比方司法机关托付作司法精神病判守时,应当供给平列资料:被判定人及其家庭状况;案子的有关资料;作业单位供给的有关资料;知情人对被判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医疗记载和其他有关查看成果。
5.查验样本的来历和搜集办法,是否具有比对条件。假如送检的样本资料缺乏,则可让托付单位加以弥补。
6.根据查验状况,确认是否承受托付,或许修正判定要求,或许补送资料。关于承受托付的由送检人填写《托付判定登记表》,并处理托付判定手续。
根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榜首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求处理案子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分,应当指使、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判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九条对判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能够指使或许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许判定组织,对案子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子程序的具体规则》(1994年3月21日).
第四十四条判定结论、医师确诊证明与其他依据有矛盾时,审判人员能够指使或许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子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判定人应当在判定结论上签名。
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判定暂行规则》(1989年7月11日)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托付判守时,需有《托付判定书》,阐明判定的要求和意图,并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被判定人及其家庭状况;
(二)案子的有关资料;
(三)作业单位供给的有关资料;
(四)知情人对判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载和其他有关查看成果。
⑤《司法判定程序公例(试行)》(2001年8月31日司法部发布)
第十四条司法判定组织承受司法机关、裁定案子当事人的司法判定托付。
在诉讼案子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状况下,司法判定组织也能够承受当事人的司法判定托付。当事人托付司法判守时一般经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第十五条司法判定组织承受判定托付,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托付书应当栽明托付事项、判定要求以及扼要案情,并供给全面、客观、实在的判定资料。
因供给的判定资料虚伪或许不完全而呈现的错鉴,由托付人担任。
第十六条司法判定组织收到托付书后,应对托付人的托付事项进行审阅。
关于契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议受理的,司法判定组织应当与托付人签定《司法判定托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议受理的,应当向托付人出具《司法判定托付资料牧领单》,在收领托付资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议。决议受理的,与托付人签定《司法判定托付受理合同》。关于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判定资料并向托付人书面阐明理由。
关于信件托付的,司法判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信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司法判定组织不得受理:
(一)托付要求超出本司法判定组织的业务范围、技能条件和判定才能的;
(二)送鉴的判定资料不具有判定条件的,或许与判定要求不符的;
(三)其他不契合法令、法规、规章和本公例规则的。
第十八条司法判定组织能够向托付人揭露其司法判定人的基本状况,供托付人进行挑选。
第十九条司法判定组织依法向托付人收取判定费用。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司法判定组织能够承受托付,进行从头判定:
(一)司法判定组织、司法判定人逾越司法判定业务范围或许执业类别进行判定的;
(二)送鉴的资料虚伪或许失实的;
(三)原判定运用的规范、办法或许仪器设备不妥,导致原判定结论不科学、不精确的;
(四)原判定结论与其他依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判定人应当逃避而没有逃避的;
(六)原司法判定人因差错出具过错判定结论的。
从头判定所供给的判定资料有必要是与初度判定相同的判定资料;判定资料有异的判定,不是从头判定。除榜首项应由其他司法判定组织进行从头判定外,其他各项从头判定可由原司法判定组织进行。
从头判定应当由原司法判定人以外的司法判定人进行。
1.查验托付或许延聘书。无论是进行何种判定,送检人有必要有司法机关的托付书或许延聘书。
2.听取送检人介绍案子状况和判定要求。听取送检人介绍案子状况,有利于判定人了解与判定有关的状况,必要时,判定人经司法机关答应,能够查阅有关的案子资料,或许参与现场勘验和侦办试验。
3.判定要求,是经过判定所要处理的问题。对托付单位提出的判定意图和要求,判定人无权修正。假如因受专门知识的约束,或许因判定资料缺乏,不能处理判定所要处理的问题则应回绝受理。
4.查验检材有无判定条件,核对其称号、数量,或许查阅与判定有关的资料是否足够。比方司法机关托付作司法精神病判守时,应当供给平列资料:被判定人及其家庭状况;案子的有关资料;作业单位供给的有关资料;知情人对被判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医疗记载和其他有关查看成果。
5.查验样本的来历和搜集办法,是否具有比对条件。假如送检的样本资料缺乏,则可让托付单位加以弥补。
6.根据查验状况,确认是否承受托付,或许修正判定要求,或许补送资料。关于承受托付的由送检人填写《托付判定登记表》,并处理托付判定手续。
根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榜首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求处理案子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分,应当指使、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判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九条对判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能够指使或许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许判定组织,对案子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子程序的具体规则》(1994年3月21日).
第四十四条判定结论、医师确诊证明与其他依据有矛盾时,审判人员能够指使或许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子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判定人应当在判定结论上签名。
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判定暂行规则》(1989年7月11日)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托付判守时,需有《托付判定书》,阐明判定的要求和意图,并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被判定人及其家庭状况;
(二)案子的有关资料;
(三)作业单位供给的有关资料;
(四)知情人对判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载和其他有关查看成果。
⑤《司法判定程序公例(试行)》(2001年8月31日司法部发布)
第十四条司法判定组织承受司法机关、裁定案子当事人的司法判定托付。
在诉讼案子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状况下,司法判定组织也能够承受当事人的司法判定托付。当事人托付司法判守时一般经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第十五条司法判定组织承受判定托付,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托付书应当栽明托付事项、判定要求以及扼要案情,并供给全面、客观、实在的判定资料。
因供给的判定资料虚伪或许不完全而呈现的错鉴,由托付人担任。
第十六条司法判定组织收到托付书后,应对托付人的托付事项进行审阅。
关于契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议受理的,司法判定组织应当与托付人签定《司法判定托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议受理的,应当向托付人出具《司法判定托付资料牧领单》,在收领托付资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议。决议受理的,与托付人签定《司法判定托付受理合同》。关于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判定资料并向托付人书面阐明理由。
关于信件托付的,司法判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信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司法判定组织不得受理:
(一)托付要求超出本司法判定组织的业务范围、技能条件和判定才能的;
(二)送鉴的判定资料不具有判定条件的,或许与判定要求不符的;
(三)其他不契合法令、法规、规章和本公例规则的。
第十八条司法判定组织能够向托付人揭露其司法判定人的基本状况,供托付人进行挑选。
第十九条司法判定组织依法向托付人收取判定费用。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司法判定组织能够承受托付,进行从头判定:
(一)司法判定组织、司法判定人逾越司法判定业务范围或许执业类别进行判定的;
(二)送鉴的资料虚伪或许失实的;
(三)原判定运用的规范、办法或许仪器设备不妥,导致原判定结论不科学、不精确的;
(四)原判定结论与其他依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判定人应当逃避而没有逃避的;
(六)原司法判定人因差错出具过错判定结论的。
从头判定所供给的判定资料有必要是与初度判定相同的判定资料;判定资料有异的判定,不是从头判定。除榜首项应由其他司法判定组织进行从头判定外,其他各项从头判定可由原司法判定组织进行。
从头判定应当由原司法判定人以外的司法判定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