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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回家路上车祸身亡 单位被判赔偿3万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5:08
广西贵港一男人未签劳作合同,在一次夜里加班回家途中不幸事端身亡,因得不到补偿,男人家族遂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定后用人单位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近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定原告广西雄达米业有限公司付出被告吴胜泉家族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共21842元(不包括现已付出的10000元)。
2002年6月,吴胜泉受雇到原告广西雄达米业有限公司处作业,工种是开机,薪酬实施多劳多得。吴胜泉与原告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原告到被告处作业期间,原告为吴胜泉交纳人身意外险。2011年10月1日,原告组织吴胜泉等几位员工加班转移稻谷,下午6点30分作业完毕,原告组织加班的几位员工到饭馆吃饭,晚上8点30分晚饭完毕后,吴胜泉驾驭其本人所有的一般二轮摩托车回家,路上吴胜泉驾车失控驶出左边路外并撞倒路旁边树木,构成吴胜泉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端。本次事端经交警部门处理,确定吴胜泉负本次事端悉数职责。事端发作后,原告现已付出抢救吴胜泉的医疗费2000多元,并付出被告丧葬费10000元。
经查明,事端发作后,被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工伤确定,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不予确定工伤决议书,“确定吴胜泉在本次事端中负悉数职责。吴胜泉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导致逝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景象,现决议不予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之后,被告向贵港市港南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2012年1月30日,该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定:1、广西雄达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定书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吴胜泉家族付出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21842元;2、广西雄达米业有限公司应从2011年11月起分别向吴胜泉直系亲属每人每月付出375元亲属供养救济金直至失掉供养条件止,如遇方针调整救济费按方针规定规范履行。广西雄达米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定,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广西2010年全区乡镇单位在岗员工年平均薪酬为31842元,月平均薪酬为2653.50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吴胜泉于2002年6月起到原告处作业,两边虽未签定劳作合同,但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吴胜泉于2011年10月1日发作交通事端经抢救无效逝世,尽管吴胜泉在本次事端中负悉数职责且不确定为工伤,原告对吴胜泉的逝世行为未构成侵权,但鉴于吴胜泉在原告处作业多年,且事端发作时原告组织吴胜泉等人加班,吴胜泉的加班行为实际上是为原告发明赢利,从公平合理、以人为本的准则动身,依据《劳作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付出吴胜泉的继承人遗属补贴。参照关于调整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逝世待遇的的相关规定,企业员工非因工逝世或因病逝世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年度全区员工平均薪酬向逝世员工家族付出相当于4个月薪酬的丧葬补助费和相当于8个月薪酬的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综上所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定。(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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