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4:15(1)重婚的。指有爱人者又与别人挂号成婚或许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别人有爱人,又与之挂号成婚或许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行为方法:一是法令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挂号成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爱人者虽未与别人挂号成婚,但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我国《婚姻法》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包含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包含一切直系血亲,没有代代的约束; 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系。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则法令拟制血亲之间能否成婚,但明确规则,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继爸爸妈妈与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婚姻法对爸爸妈妈子女的有关规则。由此可见,《婚姻法》制止直系血亲成婚的规则,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并且从伦理道德和法令精力来看,不管该拟制血亲联系是否免除,都应该归于制止成婚的规模。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需没有三代以内旁系天然血亲,不在制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医疗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沿未治好的。一般包含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严峻的遗传性疾病,指因为遗传要素先天构成,患者悉数或许部分损失自主生活能力。子孙再现危险者,医学上以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流行症,指《流行症防治法》中规则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以为影响成婚和生育的其他流行症。三是有关精力病,是指精力分裂症、躁狂郁闷型精力病及其他重型精力病。
(4)未到法定婚龄。依据《婚姻法》第6条规则,成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