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征地违法裁判文书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6:05
镇政府归于行政机关,假如政府要征地,需求获得县级以上疆土部分的批阅,而且需求按照法定的流程,假如发作行政胶葛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镇政府征地违法裁判文书事例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原告陈金存,男,1945年6月3日。
托付代理人李晴川、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区长。
托付代理人王浩,系该区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
托付代理人李杰,系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金存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承认征地违法一案,于2010 年10月18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金存及其托付代理人黄允、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的托付代理人王浩、李杰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一组乡民,2006年7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为了进行工业园区建造占用了原告村的团体犁地,其间包含原告的承揽地,均为基本农田。现原告的承揽地上现已建起了厂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则,征用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同意。第四十六条规则,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发布并施行。综上,被告占用农用地建厂房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同意,也没有依法进行布告,侵略了原告的土地承揽权,恳求依法承认被告占地行为违法,对原告的土地恢复原状。
为支撑其建议,原告向法庭供给了如下根据资料:
第一组:原告的户口本。证明原告是寨沟村二组的乡民,有行政诉讼法上的申述资历。
第二组:原告陈炎昌的《农业承揽合同书》(原件)、何观礼的《荥阳市农人担负监督卡、农业承揽合同书》(复印件)、陈保仁的《河南省乡村税费变革方针卡》(复印件)、陈金库的《河南省乡村税费变革方针卡》(原件)、《河南省乡村信用社农人补助一折通》(陈保军、何志会、陈德兴、刘树立、张青振、刘其箱、周桂琴共七人)(原件)、陈保军的《对种粮农人直接补助实现通知书》(复印件)、《2010年度补助公示表》(寨沟第二组》(复印件)。证明被告所占用的是基本农田;至今享用国家的种粮直补,阐明批复中的被征地不是被告占用的土地,原告村的土地不是被国家征用了,而是被被告占用了。
第三组:《征地协议书》4份(郑州利兴阀门产业园有限公司与寨沟一组、二组、三组、四组签定)(复印件)、《告贷协议书》4份(郑州利兴阀门产业园有限公司与寨沟一组、二组、三组、四组签定)(复印件)。证明批少占多,批复中征用寨沟村的土地总共为21.2646公顷,而被告实践占用的土地为470.611亩,折合31.374公顷,比批复的多占了10.1094公顷,算计151.6642亩。
第四组:乡民的签名(复印件)。证明安顿补偿未征求整体乡民的定见。
第五组:证人证言(包含吴廉清、何子军、张青振、陈保军、陈德兴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现在占用的土地曾经是基本农田。
第六组:《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土地运用证书》(复印件)证明用地单位在没有对乡民进行安顿的情况下获得了土地运用权证,违背法定程序。
第七组:相片一组。证明被告占用土地的现状。
被告辩称,被告征用的是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被告征用乡村团体安排土地的行为与原告无关,原告主体不适格。2005年、2006年被告为了发展经济,需求征用部分土地,被告根据《土地办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则,将拟征土地经过郑州市人民政府呈河南省人民政府进行农转用批阅。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则对拟征用土地予以同意农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土地并非基本农田,也未超越35公顷。综上原告申述无现实和法律规则,且主体不适格,恳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申述。
为支撑其建议,被告向法庭供给了如下根据资料:
1、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安排代码。证明被告是合法的行政机关。2、豫郑土(2005)290号、333号;豫郑土(2006)309号批文。证明被告征用相关土地经过省人民政府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郑土(2005)290号关于郑州市上街区2005年度第一批城镇建造用地的批复。同意被告征用峡窝镇寨沟村团体犁地4.2974公顷,2005年12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郑土(2005)333号关于郑州市上街区2005年度第四批城镇建造用地的批复。同意被告征用峡窝镇寨沟村团体犁地5.5439公顷、园地2.7805公顷、其他农用地0.8981公顷。2006年6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郑土(2006)309号关于郑州市上街区2006年度第一批城镇建造用地的批复。同意被告征用峡窝镇寨沟村团体犁地1.8824公顷、园地5.7505公顷、其他农用地0.1118公顷。以上共征用寨沟村团体犁地11.7237公顷、园地8.5310公顷、其他农用地1.0099公顷。
本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十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一切的,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六条规则,乡村土地承揽人等土地运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置其运用的乡村团体一切土地的行为不服,能够自己的名义提申述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申述时,应当供给其契合申述条件的相应的根据资料。尽管原告陈金存是寨沟村一组的乡民,但没有供给有用根据证明其承揽地坐落被告的征地范围内,也不能证明被告侵略其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裁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一)、……;(二)、申述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历的;……;(十一)、……。”的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金存的申述。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建华
审 判 员 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 侯文良
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
听讼网小编提醒您:在征地违法裁判文书制造中,需求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承认,并提出采用的根据与理由,假如当事人对判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假如你有其他问题,能够向咱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原告陈金存,男,1945年6月3日。
托付代理人李晴川、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区长。
托付代理人王浩,系该区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
托付代理人李杰,系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金存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承认征地违法一案,于2010 年10月18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金存及其托付代理人黄允、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的托付代理人王浩、李杰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一组乡民,2006年7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为了进行工业园区建造占用了原告村的团体犁地,其间包含原告的承揽地,均为基本农田。现原告的承揽地上现已建起了厂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则,征用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同意。第四十六条规则,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发布并施行。综上,被告占用农用地建厂房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同意,也没有依法进行布告,侵略了原告的土地承揽权,恳求依法承认被告占地行为违法,对原告的土地恢复原状。
为支撑其建议,原告向法庭供给了如下根据资料:
第一组:原告的户口本。证明原告是寨沟村二组的乡民,有行政诉讼法上的申述资历。
第二组:原告陈炎昌的《农业承揽合同书》(原件)、何观礼的《荥阳市农人担负监督卡、农业承揽合同书》(复印件)、陈保仁的《河南省乡村税费变革方针卡》(复印件)、陈金库的《河南省乡村税费变革方针卡》(原件)、《河南省乡村信用社农人补助一折通》(陈保军、何志会、陈德兴、刘树立、张青振、刘其箱、周桂琴共七人)(原件)、陈保军的《对种粮农人直接补助实现通知书》(复印件)、《2010年度补助公示表》(寨沟第二组》(复印件)。证明被告所占用的是基本农田;至今享用国家的种粮直补,阐明批复中的被征地不是被告占用的土地,原告村的土地不是被国家征用了,而是被被告占用了。
第三组:《征地协议书》4份(郑州利兴阀门产业园有限公司与寨沟一组、二组、三组、四组签定)(复印件)、《告贷协议书》4份(郑州利兴阀门产业园有限公司与寨沟一组、二组、三组、四组签定)(复印件)。证明批少占多,批复中征用寨沟村的土地总共为21.2646公顷,而被告实践占用的土地为470.611亩,折合31.374公顷,比批复的多占了10.1094公顷,算计151.6642亩。
第四组:乡民的签名(复印件)。证明安顿补偿未征求整体乡民的定见。
第五组:证人证言(包含吴廉清、何子军、张青振、陈保军、陈德兴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现在占用的土地曾经是基本农田。
第六组:《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土地运用证书》(复印件)证明用地单位在没有对乡民进行安顿的情况下获得了土地运用权证,违背法定程序。
第七组:相片一组。证明被告占用土地的现状。
被告辩称,被告征用的是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被告征用乡村团体安排土地的行为与原告无关,原告主体不适格。2005年、2006年被告为了发展经济,需求征用部分土地,被告根据《土地办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则,将拟征土地经过郑州市人民政府呈河南省人民政府进行农转用批阅。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则对拟征用土地予以同意农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土地并非基本农田,也未超越35公顷。综上原告申述无现实和法律规则,且主体不适格,恳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申述。
为支撑其建议,被告向法庭供给了如下根据资料:
1、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安排代码。证明被告是合法的行政机关。2、豫郑土(2005)290号、333号;豫郑土(2006)309号批文。证明被告征用相关土地经过省人民政府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郑土(2005)290号关于郑州市上街区2005年度第一批城镇建造用地的批复。同意被告征用峡窝镇寨沟村团体犁地4.2974公顷,2005年12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郑土(2005)333号关于郑州市上街区2005年度第四批城镇建造用地的批复。同意被告征用峡窝镇寨沟村团体犁地5.5439公顷、园地2.7805公顷、其他农用地0.8981公顷。2006年6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郑土(2006)309号关于郑州市上街区2006年度第一批城镇建造用地的批复。同意被告征用峡窝镇寨沟村团体犁地1.8824公顷、园地5.7505公顷、其他农用地0.1118公顷。以上共征用寨沟村团体犁地11.7237公顷、园地8.5310公顷、其他农用地1.0099公顷。
本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十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一切的,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六条规则,乡村土地承揽人等土地运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置其运用的乡村团体一切土地的行为不服,能够自己的名义提申述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申述时,应当供给其契合申述条件的相应的根据资料。尽管原告陈金存是寨沟村一组的乡民,但没有供给有用根据证明其承揽地坐落被告的征地范围内,也不能证明被告侵略其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裁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一)、……;(二)、申述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历的;……;(十一)、……。”的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金存的申述。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建华
审 判 员 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 侯文良
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
听讼网小编提醒您:在征地违法裁判文书制造中,需求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承认,并提出采用的根据与理由,假如当事人对判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假如你有其他问题,能够向咱们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