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签订假合同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6:38「案情」
2002年8月,我国太平洋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分公司)经有关部门同意,建立哈尔滨分公司巴彦县兴隆镇营销服务部,并聘任于力为该营销服务部司理。于力在开展事务进程中,与石刚相识。石刚是巴彦县兴隆镇居民,个别业者,经过多年经商积聚了必定经济实力。于力遂向石刚引荐我国太平洋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的“太平盛世长虹分身(分红型)稳妥”。
依照稳妥公司的规则,该稳妥根本稳妥金额为1,000元。投保人应在哈尔滨分公司处理稳妥事务,需将稳妥费交到银行指定的帐户,经哈尔滨分公司审阅后一致开具收据和出具保单。于力骗说该稳妥的利息是年投资额的2%,按人民币1,964元为1份(根本稳妥金额为10,000元),到60岁、70岁、80岁时,每份别离返还生日恭喜金2,000元、5,000元、8,000元,石刚信以为真。
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期间,于力在石刚住处及其经营场所先后收取石刚人民币叁佰叁拾万伍千肆佰壹拾贰元(3,305,412.00元),并先后向石刚出具了其假造的我国太平洋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长时间人身稳妥稳妥单”5份,加盖了其私自刻制的“我国太平洋人寿稳妥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现金收讫章”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来往结算收据2张、黑龙江省非营业性一致收费收据3张以及手写条子式收据1张。2004年秋季,石刚得知于力曾以哈尔滨分公司名义骗得别人钱款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4年12月28日,哈尔滨分公司更名为黑龙江分公司。
于力报案后,哈尔滨市公安局在案子侦办中,托付黑龙江省公安厅对石刚持有的“个人长时间人身稳妥单”等进行判定,定论为:稳妥单上的公司印章、单位现金收讫章、印文是假造或许变造构成的;收据中手写的日期笔迹是于力的笔迹。2005年9月2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于力犯合同欺诈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2005年8月15日,石刚向我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投诉,反映于力欺诈其稳妥费330万元余元事情,要求对相关职责人员处理。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答复以为,于力的违法行为属合同欺诈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于力在施行违法进程中运用的保单、公章、收据均属假造和变造,收取“稳妥费”、交给“稳妥单”的进程不在稳妥公司进行,假造的保单亦未经稳妥公司审阅,其欺诈的钱款未交给稳妥公司。因而,于力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未发现哈尔滨分公司存在违背稳妥监管规则的状况,故不对哈尔滨分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石刚不服,向我国保监会恳求复议,该会保持了黑龙江监管局的决议。嗣后,石刚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我国太平洋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哈尔滨分公司已更名为黑龙江分公司)返还部分保费并给付利息,并要求于力对上述金钱承当连带职责。
「审判」
法院审理中构成了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于力经过捏造事实及使用假造稳妥单、公章的办法与石刚签定稳妥合同,以合法方式掩盖其占有别人产业的不合法意图,且刑事判决现已认定于力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故稳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黑龙江分公司与石刚没有缔约的意思表明,其关于力的欺诈违法行为没有差错,因而,黑龙江分公司不该承当合同职责。
另一种定见以为,于力系其时的稳妥机构负责人,其使用司理身份使石刚发生信赖,石刚处理的所谓稳妥事务彻底因为力代理,于力给石刚出具的是变造后的稳妥单。变造后的稳妥单根据的是正规稳妥单的款式,石刚作为一般投保人,没有检查职责检查稳妥单的真伪,于力的行为关于石刚构成表见代理。中保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应当对公司员工于力的行为承当职责,补偿石刚的丢失。
「分析」
本案是一同稳妥代理人使用假造的稳妥单据、私刻公章,冒用被代理人名义施行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的案子。在稳妥代理人被判处刑罚后,被害人向稳妥公司提出补偿恳求,稳妥公司是否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