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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对香港法院所作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1:40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74)法民字第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请示收悉。咱们以为,关于钱行仪与吴章明离婚一案,应由你市有关法院根据我国法令另行判定,香港法院判定不予供认。此复。  .附件:关于港澳判定离婚案子履行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咱们在处理港澳婚姻案子中,发现有个别在香港的一方向香港法院提出离婚,香港法院判定离婚,但判定书没有寄给上海一方。例如:吴章明(男)与钱行仪(女)于一九五二年成婚,生有两个孩子,一九六二年钱去香港,到六五年钱要求与吴离婚,但吴不同意,钱即向香港法院申述,并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判定两边离婚收效,而吴在上海未收到书面判定。直到一九七三年才听儿子通知以上状况,才要来一份判定。为此,吴向本市静安区法院提出处理离婚手续,对香港法院的判定应否供认,仍是上海另行判定,对此,咱们没有掌握,特请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四年四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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