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保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5:58
个人担保的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吗
个人名义担保的债款,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尽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4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从立法原意来看,该规则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一起生活所欠的债款而言的。
事例
2012年5月,李先生为朋友的一笔告贷供给了担保。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的一个签字却把妻子肖女士(化名)卷进了一场官司。
该笔告贷到期后因为李先生的朋友无力还款,债款人在担保期限内将李先生配偶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配偶一起承当担保职责。
法庭上,关于李先生的妻子肖女士应否承当还款职责,两边争辩剧烈。李先生对自己应承当担保职责无异议,但其与妻子肖女士以为,该债款并非因夫妻一起生活所欠债款,仅为李先生个人的担保债款,因此,作为妻子,肖女士不该对该债款承当还款职责。
债款人丁先生则极力建议李先生配偶应当一起承当还款职责,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二)》第24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且债款人知道该约好)规则景象的在外。”
2013年9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定,判定担保人李先生在判定收效后10日内归还债款人丁先生人民币2万元,一起驳回了丁先生要求肖女士承当还款职责的诉讼请求。
那么,以老公名义作的担保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呢?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
所谓夫妻一起债款是指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关于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两边均有归还的职责。夫妻一起债款一般表现为:
1.夫妻两边一起欠下的债款;
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别人担保的债款、交通事故补偿职责等债款,并非因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因此不属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一起债款的规模是特定的,个人担保债款不是因夫妻一起生活与生产经营所构成的债款,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
此外,个人名义担保的债款,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尽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4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从立法原意来看,该规则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一起生活所欠的债款而言的,比如以个人名义的告贷、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货款等等,以个人名义直接欠下的债款(如因承继遗产而承继的债款、因主债款人没有还款导致的担保债款)均不宜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
本案中,妻子肖女士无一起担保的合意,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欠下的担保债款亦不宜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李先生为朋友向丁先生告贷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无夫妻一起举债的合意,因担保债款的获益人只要告贷人自己,肖女士并未从该债款中获益,所以该债款只能是李先生个人债款,而不该认定为李先生与肖女士的一起债款。
个人名义担保的债款,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尽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4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从立法原意来看,该规则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一起生活所欠的债款而言的。
事例
2012年5月,李先生为朋友的一笔告贷供给了担保。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的一个签字却把妻子肖女士(化名)卷进了一场官司。
该笔告贷到期后因为李先生的朋友无力还款,债款人在担保期限内将李先生配偶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配偶一起承当担保职责。
法庭上,关于李先生的妻子肖女士应否承当还款职责,两边争辩剧烈。李先生对自己应承当担保职责无异议,但其与妻子肖女士以为,该债款并非因夫妻一起生活所欠债款,仅为李先生个人的担保债款,因此,作为妻子,肖女士不该对该债款承当还款职责。
债款人丁先生则极力建议李先生配偶应当一起承当还款职责,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二)》第24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且债款人知道该约好)规则景象的在外。”
2013年9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定,判定担保人李先生在判定收效后10日内归还债款人丁先生人民币2万元,一起驳回了丁先生要求肖女士承当还款职责的诉讼请求。
那么,以老公名义作的担保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呢?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
所谓夫妻一起债款是指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关于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两边均有归还的职责。夫妻一起债款一般表现为:
1.夫妻两边一起欠下的债款;
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别人担保的债款、交通事故补偿职责等债款,并非因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因此不属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一起债款的规模是特定的,个人担保债款不是因夫妻一起生活与生产经营所构成的债款,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
此外,个人名义担保的债款,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尽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4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从立法原意来看,该规则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一起生活所欠的债款而言的,比如以个人名义的告贷、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货款等等,以个人名义直接欠下的债款(如因承继遗产而承继的债款、因主债款人没有还款导致的担保债款)均不宜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
本案中,妻子肖女士无一起担保的合意,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欠下的担保债款亦不宜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李先生为朋友向丁先生告贷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无夫妻一起举债的合意,因担保债款的获益人只要告贷人自己,肖女士并未从该债款中获益,所以该债款只能是李先生个人债款,而不该认定为李先生与肖女士的一起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