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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邮寄荔枝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20:31

网友发问:
快递公司直接从果场收购荔枝按客户要求发运到客户指定地址,然后开具了服务业发票。快递公司的行为是否归于混合出售行为?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仍是营业税发票?
律师回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则,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触及货品又触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出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则外,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货品,应当交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交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归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送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明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规模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含以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则,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触及应税劳务又触及货品,为混合出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则外,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货品,不交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供给应税劳务,交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品,是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含以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依据以上规则,快递公司出售货品一起供给运送服务,归于混合出售行为。快递公司以上行为是开具增值税发票仍是营业税发票,首先应确认其是否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如以货品的出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应当交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以非应税劳务为主,则应交纳营业税,开具服务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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