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6:06
发布部分:山东省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劳作管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展,依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作管理的法令和法规,结合我省实践状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实行本规则。 第二章 员工的招聘和训练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据出产、运营需求,自行确认内部组织设置、人员编制和用人方案。用人方案要报企业主管部分和当地劳作行政部分存案。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员工,由企业自行招聘,通过查核,择优选用。当地劳作行政部分应予以帮忙,并及时处理选用手续。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中方员工,应当先从当地乡镇失业人员或在职员工中招聘。经地点市、地劳作行政部分赞同,也能够从农业人口中招聘,但不改动户粮联系,在合同期内供给议价粮油,平议差价由用工单位担负。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求的技能人员和运营管理人员,当地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在省内其他区域招聘,有关区域的劳作行政部分应给予帮忙。到外省、市、自治区招聘的,由省劳作局做好和谐服务作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确认选用的中方在职员工,除国家规则不允许活动的人员以及活动后对原单位出产运营有严重影响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当准予员工辞去职务到外商投资企业作业。如有争议,当事两边可向地点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经原单位赞同或依据判决辞去职务的员工,其工龄接连核算;私行离任的员工,按主动离任处理,其工龄不得接连核算。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选用的员工,凡经原单位出资脱产训练,训练后在原单位服务未满规则年限的,原单位可按规则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员工收取低于原实践出资额的训练补偿费。 第九条 中方企业同外商合营后,原中方企业的员工可由外商投资企业依照需求优先聘任。未被聘任的人员,由原中方企业或其主管部分妥善安置。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员工,有必要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深重体力劳作的,有必要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禁绝招用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员工,可由企业依据不同工种规则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新招或改动工种、专业的员工,应当视工种、专业的技能繁简状况进行必定期限的技能、业务训练。 第三章劳作合同的缔结、改变、停止和免除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必要与被选用员工签定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应契合国家有关法令和法规,在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下,以书面形式规则两边的权力和责任。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两边有必要严格遵守。一方要求改变合同,须经两边洽谈赞同。一方违背劳作合同,应当按合同规则承当违约责任。劳作合同应向当地劳作行政部分存案。 第十四条 劳作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员工的招聘、试用和训练,出产和作业任务,作业时间和假日,劳作报酬和奖惩,稳妥福利和劳作保护,劳作纪律,合同的起止、改变和免除,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以及两边以为应实行的其他权力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