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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是如何立法发展并完善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6:31
[内容提要]:刑是具有我国特别的一种约束人身自在的赏罚办法,其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得以进一步的开展和完善。但在新形势下,因为社会的政治经济基础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社会结构进行了新的整合,控制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得愈来愈少,或许尽管适用但履行难以到位,致使不少学者开端对控制刑的设置是否具有必要性、适宜性提出了怀疑。本文以为,控制刑在适用、履行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这种缺点并不是不行补偿的。只要对现行控制刑进行合理的设置,就可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然后发挥这一刑种特有的优胜作用。
一、控制刑的前史开展
控制是我国发明的具有我国特色的约束人身自在的赏罚办法,它依托人民大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监督改造违法分子,是咱们党和国家依托人民大众同违法作奋斗的一项成功的经历。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控制刑就已呈现。从条文根由上,控制刑最早可溯源于抗战时期公布的《批改淮海区审理司法案子暂行办法》第四章第18条的规矩,其时为了习惯战役环境,将控制规矩为五种主刑之一,摆放在死刑、有期徒刑、罚金、之后,刑期为一年以下,一日以上。其履行办法是不予关押,可是要服公差,这就成为现行控制刑的雏形,其时称为“回村履行”。实践证明,这种办法的确收到了杰出的作用。到了解放战役时期,在各个解放区,其时为了完结赏罚和改造大批的反革命分子的前史使命,有必要发起广大人民大众来对反抗阶层和反革命分子进行监督改造,一起依据打压和广大相结合的方针,除了对那些罪情严重的要予以惩办的,对那些不行判刑但又不宜免予刑事处分的,有必要采纳一种新式的赏罚办法,所以在总结经历的基础上,控制这种办法就应运而生了。在1948年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心关于军事控制问题的指示》中就有了实施控制的清晰规矩。在司法实践中控制的履行办法是对被控制分子挂号后,不予关押,在司法机关的指导下,由当地政府和大众加以监督改造,其政治权力在控制被掠夺,举动自在受到约束,一起还要严格遵守政府法则和各种控制规矩,活跃参与劳作改造,并视改造体现,决议免除或许延伸控制期限。如果有新的违法行为,则加以惩办。
在新我国建立后,司法机关持续选用控制这种办法,并得到很大的开展,司法实践中对控制刑的运用也愈加广泛。在中心(机关)制发的文件中,如《中心公安部关于新区匪特暴动抢粮状况的归纳陈述》(1950年4月)、《中心公安部关于处理女犯、少年犯及晚年犯的指示》(1951年10月),都规矩了控制的有关问题。同样在一些大区也有相关法规对控制做了规矩,如《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控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1951年7月)、《中南区反抗党团间谍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挂号法令》(1951年8月)。特别要注意的是,到了1952年4月,中心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婪法令》,从立法大将控制作为六种主刑清晰规矩下来,摆放在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之后,罚金之前。关于控制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婪法令》规矩,对某些贪婪分子能够适用控制。这今后在1952年7月公安部发布了经政务院同意的《控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其间清晰了运用控制的规模是“前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既无悔改体现或悔改证明,又无现行的反革命活动,虽须处以必定的赏罚,但其罪恶程度上不须拘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把控制刑扩展适用到罪过较轻的贪婪、纳贿、受贿、介绍贿赂和牟取私益为意图的收购、盗取国家经济情报的违法。在1956年之前,控制在性质具有两层性,即既是一种赏罚办法,又是公安机关选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控制作为赏罚只适用反革命违法和贪婪等侵略公共资产的违法。可是自1956年今后,因为社会主义改造现已基本完结,人民民主专政已进一步稳固,社会秩序愈加安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同年11月16日就控制的性质和目标作了新的规矩。控制只是具有赏罚的性质,改变了曩昔的两层性质。并且控制除了适用于反革命罪外,还适用于一般刑事违法。在司法实践中,控制作为赏罚又扩展适用到偷盗、欺诈、流氓等违法。1958年3月20日,中心同意的《全国政法作业会议关于当时对敌奋斗几个问题的规矩》,进一步清晰规矩,控制的目标“首要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监督劳作中体现欠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构成违法,但捕后尚不行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这样,在我国1979年典拟定曾经,能够以为控制适用的规模是两个方面:其一是贪婪、偷盗、欺诈、流氓等一般刑事违法分子;其二是反革命分子。适用控制的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反革命分子的控制一概由人民法院判定的决议》,控制“一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交由公安机关履行”。实践中履行机关一般是由公安派出所履行,但在乡村也可由区乡人民政府履行。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选用控制刑赏罚和教育改造违法分子的经历,并吸取了“文化大革命”中乱用控制刑的经验,进一步开展了控制刑,对控制刑的性质、目标、内容、期限以及控制的履行都作了体系、清晰的规矩,正式确立了控制刑的主刑位置。
二、控制刑的立法现状
继79年刑法规矩了控制刑以来,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控制作为主刑之一加以保存,但对控制刑作了较大的调整——调整的首要内容在于控制刑的履行上 ,首要体现在:取消了有关罪犯有必要活跃“参与团体生产劳作或许作业”的内容;将本来规矩的“迁居或许外出须经履行机关同意”,改为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迁居,应当报经履行机关同意;增加了有条件地中止行使公民的言辞等自在权力和约束会客的两项内容 .现行刑法总则的第38条至第41条以及分则的有关罪名中,控制刑的首要内容包含: 1、控制的目标。依据刑法分则中关于控制刑的规矩状况来看,控制刑的适用规模较广,除了损害国家安全的罪过较轻的违法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过不重的其他刑事违法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列有控制的,人民法院依据案子性质和情节,以为违法尚不行判处徒刑或许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在加以约束的,都能够判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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