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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不起诉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7:00
有些市民为了节约费用图便利,便联系了一名了解的老乡来给女儿治病,而父亲知道这名医师无行医资质。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了解,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合法行医不申述决议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
被不申述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381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住本区**园**号楼**单元**号。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不合法行医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1日因涉嫌不合法行医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申述人张某甲涉嫌不合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交审查申述。因部分现实不清,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2015年1月22日先后两次将该案退回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后于2015年2月17日重报本院审查申述。因案情严重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延伸审查申述期限15日。
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移交审查申述确定:
2012年年末,被不申述人张某甲在无任何手续和行医资格证的状况下开端运营坐落东关理发一条街的张氏诊所。2013年12月2日上午,被害人张某乙因12月1日晚上酒后不适到该诊所输液解酒,被不申述人张某甲遂将1克维生素C、4支维生素B注射液、20毫升50%葡萄糖溶于250毫升5%葡萄糖注射液,将0.3克左氧氟沙星溶于250毫升0.9%生理盐水,将两部液体配好后为张某乙输液,张某乙输完液体后脱离诊所。当晚张某乙再次喝酒,次日感觉身体不舒服再次到张氏诊所输液,张某甲为其装备好与前一天相同的液体后,张某乙开端输液,在液体快要输完时,张某乙呈现呼吸困难,晕厥等不适症状,张某甲见状选用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简略的抢救办法,后将张某乙送往大同市五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过后,被不申述人张某甲活跃补偿被害人张某乙家族25万元整,并获得其家族体谅。
经审查以为,本案通过两次退回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补充侦查,一向未能供给被害人张某乙的逝世证明及尸检陈述,无法得知其真实的逝世原因,因此无法证明其逝世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所装备的液体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确定张某甲涉嫌不合法行医罪的现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申述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则,决议对张某甲作存疑不申述。
被不申述人如不服本决议,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述。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议,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述,恳求提起公诉;也能够不经申述,直接向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在此提示各位广阔市民:假如看到身边有无证行医人员应尽快向卫监部分告发合作查实。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不合法行医不申述”的相关法律常识, 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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