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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6:33
【法规标题】财务收据处理办法  
【发布部分】财务部  【发文字号】财务部令第70号  
【同意部分】  【同意日期】  
【发布日期】2012.10.2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没有收效  【效能等级】部分规章  
【法规类别】收据法规  【仅有标志】187258  
【全文】
财务部令
(第70号)
《财务收据处理办法》现已2012年10月11日财务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财务部
2012年10月22日
 财务收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收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处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次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收据的印制、领购、发放、运用、保管、核销、毁掉及监督查看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据,是指由财务部分监(印)制、发放、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处理或许公共服务功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安排(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许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开具的凭据。
财务收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财务、审计等部分进行监督查看的重要根据。
第四条 财务部分是财务收据的主管部分。
财务部担任全国财务收据处理作业,承当中心单位财务收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毁掉和监督查看等作业,辅导当地财务收据处理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以下简称省级财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财务收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毁掉和监督查看等作业,辅导下级财务部分财务收据处理作业。
省级以下财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财务收据的申领、发放、核销、毁掉和监督查看等作业。
第五条 财务部分应当活跃推动财务收据电子化变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电子开票、主动核销、全程盯梢、源头操控,进步财务收据处理水平。
第二章 财务收据的品种、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务收据的品种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收据
1.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据。
2.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据。首要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国有资源(财物)收入收据、罚没收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处理准则变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据。
(二)结算类收据
资金来往结算收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作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来往结算时开具的凭据。
(三)其他财务收据
1.公益事业捐献收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安排依法承受公益性捐献时开具的凭据。
2.医疗收费收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获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据。
3.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是指依法树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据。
4.其他应当由财务部分处理的收据。
第七条 财务收据包含非定额和定额两种方式。
非定额财务收据应当包含收据称号、收据编码、收据监制章、项目、规范、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处、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务收据应当包含收据称号、收据编码、收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处等内容。
第八条 非定额财务收据一般设置三联,包含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选用不同色彩予以区别。定额财务收据一般设置两联,包含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据。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归于非定额财务收据,一般设置五联,包含回单联、借方凭据、贷方凭据、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据和贷方凭据别离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 财务收据的印制
第九条 财务收据由省级以上财务部分按照处理权限别离监(印)制。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务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政府收购有关规则确认承印财务收据的企业,并与其签定印制合同。
财务收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务部分规则的款式印制收据。
制止私自印制、假造、变造财务收据。
第十一条 印制财务收据应当运用省级以上财务部分确认的防伪专用品。制止私自出产、运用或许假造财务收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 财务收据应当套印全国共同款式的财务收据监制章。财务收据监制章的形状、规范和印色由财务部共同规则。
制止假造、变造财务收据监制章,制止在非财务收据上套印财务收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财务收据应当运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当地的财务收据,能够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求的,能够一起运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财务收据印制企业应当树立收据印制处理准则和保管办法,对财务收据款式模板、财务收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运用和处理实施专人担任,不得将承印的财务收据托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托付印制收据的财务部分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供给财务收据。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停止后,财务收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收据所需用品、材料交还托付印制收据的财务部分,不得自行保存或许供给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第十六条 制止在境外印制财务收据。
第十七条 财务收据实施不定期换版准则。全国共同款式的财务收据换版时刻、内容和要求,由财务部确认;非全国共同款式的财务收据换版时刻、内容和要求,由财务部和省级财务部分按照责任权限别离确认。
财务收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布告。
第四章 财务收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务部分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务处理体制向上一级财务部分报送用票方案,申领财务收据。上级财务部分经审阅后发放财务收据。
第十九条 财务收据实施凭据领购、分次定量、核旧领新准则。
领购财务收据,一般按照财务从属联系向同级财务部分请求。
第二十条 初次领购财务收据,应当按照规则程序处理《财务收据领购证》。
处理《财务收据领购证》,应当提交请求函、单位法人证书、安排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务收据领购证请求表》,并按照领购财务收据的类别提交相关根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收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别离提交下列根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格主管部分同意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许财务部同意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财物)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部分同意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许有关部分同意租借、出借、处置国有财物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置权限的法律根据。
领购其他财务收据的,别离提交下列根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献收据的,提交本单位契合承受捐献条件的根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收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分同意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提交社会团体规章以及收取会费的根据;
(四)同级财务部分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请求的财务部分应当对请求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阅,对契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务收据领购证》,并发放财务收据。
《财务收据领购证》应当包含单位基本信息、运用的财务收据称号、非税收入项目(含规范)、文件根据、购领收据记载、审阅收据记载、报废收据记载、收据查看及违纪处理记载、毁掉收据记载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务收据,应当出示《财务收据领购证》,供给前次收据运用状况,包含收据的品种、册(份)数、起止号码、运用份数、报废份数、收取金额及收据存根等内容。受理请求的财务部分审阅后,核销财务收据存根,并发放财务收据。
第二十三条 领购未列入《财务收据领购证》内的财务收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务部分提出请求,并按照本办法规则提交相应材料。受理请求的财务部分审阅后,应当在《财务收据领购证》上弥补新增财务收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务收据。
第二十四条 财务收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越本单位六个月的运用量。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分发放财务收据时,对按照规则能够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归入预算处理。
第五章 财务收据的运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收据运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处理财务收据,树立收据运用挂号准则,设置收据处理台账,按照规则向财务部分报送收据运用状况。
第二十七条 财务收据应当按照规则填写,做到笔迹清楚、内容完好实在、印章完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共同。填写过错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过错等原因此报废的财务收据,应当加盖报废戳记或许注明“报废”字样,并完好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行毁掉。
第二十八条 填写财务收据应当共同运用中文。财务收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能够一起运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收据运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生意、私行毁掉、涂抹财务收据;不得串用财务收据,不得将财务收据与其他收据相互代替。
第三十条 省级财务部分印制的财务收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运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运用的景象在外。
第三十一条 财务收据应当按照规则运用。不按规则运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金钱,财务部分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财务收据运用结束,运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按次序整理财务收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务收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求毁掉的,报经原核发收据的财务部分查验后毁掉。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状况需求提早毁掉的,应当报原核发收据的财务部分同意。
第三十三条 没有运用但应予报废毁掉的财务收据,运用单位应当挂号造册,报原核发收据的财务部分核准、毁掉。
第三十四条 财务收据运用单位发作兼并、分立、吊销、职权改变,或许收费项目被依法撤销或许称号改变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收据的财务部分处理《财务收据领购证》的改变或许刊出手续;对已运用财务收据的存根和没有运用的财务收据应当别离挂号造册,报财务部分核准、毁掉。
第三十五条 财务收据或许《财务收据领购证》灭失的,财务收据运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方式陈述原核发收据的财务部分,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报废。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分、财务收据印制企业、财务收据运用单位应当设置财务收据专用库房或许专柜,指定专人担任保管,保证财务收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查看及罚则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分应当树立健全财务收据监督查看准则,对财务收据印制、运用、处理等状况进行查看。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分实施监督查看,应当按照规则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看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财务收据运用单位和财务收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承受财务部分的监督查看,照实反映状况,供给有关材料,不得隐秘、招摇撞骗或许回绝、阻遏。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务部分责令改正并给予正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越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一)违背规则印制财务收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务收据;
(三)假造、变造、生意、私行毁掉财务收据;
(四)假造、运用假造的财务收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则运用财务收据监制章;
(六)违背规则出产、运用、假造财务收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务收据;
(八)其他违背财务收据处理规则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背本办法规则,对触及财务收入的财务收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置处置法令》第十六条的规则予以处理、处置。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作业人员违背本办法规则,在作业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作业人员对处置不服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则请求复核或许提出申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戎行收据处理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务部分能够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拟定详细实施办法,报财务部存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9月21日财务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据处理规则》(财综字〔1998〕104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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