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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委托活动的特征与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5:56
行纪合同与托付合同都是为托付人处理业务的合同,但两者除有一起特征外,还具有显着的差异。那么,行纪合同与托付活动的特征与差异是什么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
行纪合同与托付活动的特征与差异是什么
一、一起特征
1、行纪合同与托付合同都是为托付人供给服务、处理业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托付合同的树立的是根据当事人两边相互信任为根底的;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则“本章没有规则的,适用托付合同的有关规则。”阐明处理行纪合同可参照托付合同。
二、首要差异
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触及的业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托付合同触及的业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托付人的法令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令活动,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托付人不享有权力和不履行义务,而托付合同中受托人以托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对托付人可直接发作效能。
3、供给服务的活动方法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买卖活动,而托付合同的受托付人必须在托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作业,一直受托付人毅力的操控。
4、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必定是有偿合同,而托付合同可所以有偿合同,也可所以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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