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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离婚财产分割的困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6:08
乡村妇女文化水平较低,法令意识淡漠且诉讼才能较差,不明白得用法令武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不明白得怎么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力,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下风。因而,乡村离婚妇女土地承揽经营权陷入困境。
婚姻状况改变是乡村妇女失掉土地的首要原因。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力改变有两种或许:
①离婚又离村的妇女,户口从夫家迁出,承揽土地要被地点村庄团体回收,或许由离婚的老公家庭持续承揽和运用;
②离婚不离村的妇女,其户口仍在本村,村团体一般不回收离婚妇女的土地,其承揽地或许经过洽谈或调停,从离婚的夫家分出因由离婚妇女承揽运用。
可见,乡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与其户口紧密联系,尽管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令并没有规则成婚必定要处理户籍搬迁手续,但在广阔乡村,出嫁女子一般都是从夫家日子,故而一般会将其户口迁往夫家。我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条规则了土地承揽的方法分乡村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揽方法和其他方法。规则暗含土地承揽只能是本团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实际上要求了承揽人的户籍必须在本村。可是本法第48条又规则:“发包方将乡村土地发包给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应当事前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这看似能为离婚不离村的妇女处理土地承揽经营权问题,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做到。原因很简单,现在乡村人员外出打工者甚多,要举行乡民会议都很困难,故许多工作都是由村委会成员决议。而凡涉及到土地等联系农人日子底子的事宜,一般都是逃避或许本着“肥水不外流”的心态,不会容易将土地承揽给“外姓人”,更何况还有乡村土地长时间不变的方针引导。
别的,我国《土地承揽法》第30条规则是对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维护,即妇女离婚或许丧偶,仍在原寓居地日子或许不在原寓居地日子但在新寓居地未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回收其原承揽地。这条规则看似维护了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可是在实践中操作性很差。
在我国乡村实际日子中,乡村离婚妇女或许持续留在夫家地点村庄寓居,或许回娘家寓居,当地的村规民约对离婚妇女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约束是损害其权益的首要方法。有的区域坚持在延包过程中不调整土地,使得失地妇女依然在新一轮承揽中得不到土地;有的区域依然坚持男女不相等的土地分配方针;有的经济发达区域实施土地入股,妇女难以相等获得股份分红;方针履行不一致,妇女嫁入地已调整完土地,因为实施“30年不变”的方针,不再分配土地,在娘家的土地又因实施“大安稳、小调整”的方针被回收,形成新一轮的妇女失地;有的区域依然轻视出嫁妇女,强行掠夺其乡民待遇。其村规民约依然规则“出嫁女不能享用与当地农人平等的待遇”,出嫁女不管是否依然寓居在本村,都不得参加团体经济组织效益分配;有的区域要求与外村男人成婚的本村(居)妇女,成婚登记时需交纳必定的押金,期限迁出户口,到期不迁的,扣除押金,自己及子女不再享用村(居)民的全部待遇;有的区域多女户与多子享用的土地承揽权益及乡民待遇显着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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