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社会保险法中对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1:10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都是对用人单位法律职责的规则。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处理社会保险挂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读】本条规则了用人单位不处理社会保险挂号的法律职责。现行首要文件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其间第二十三条规则,“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则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或许未按照规则申报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能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能够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则比较,《社会保险法》适度降低了对职责人的处分(由原1000N10000元修改为500~3000元),可是大幅增加了对用人单位的处分力度(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3倍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停止或许免除劳作联系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处理。
【律师解读】本条规则了用人单位不出具停止或免除劳作联系证明的法律职责。现行首要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其间第八十九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未向劳作者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第13号令)第十九条清晰,“用人单位在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同时拒不向员工出具停止或许免除劳作联系证明,导致员工无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读】本条规则了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职责。现行首要文件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交纳处理暂行办法》(劳作和社会保证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则,“缴费单位未按规则交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或许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申报交纳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则,“缴费单位处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向其宣布《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下达《劳作保证期限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别离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将本来的“宣布催缴通知书——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修改为“责令期限交纳或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处欠缴数额1~3倍罚款”,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处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