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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三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20:36

在我国乡村,跟着资源流通的不断加速,权力的抵触问题日益增多。详细到土地承揽运营权而言,因为农人在行使承揽运营权时,或许会影响到发包人的权力,所以,农业部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拟定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管理方法,并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规则,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揽运营准则和安稳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基础上,遵从相等洽谈、依法、自愿、有偿准则。方法明确规则,乡村土地承揽权流通不得改动承揽土地的农业用处,流通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不得危害利害联系人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农业部的规则处理了农人行使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土地流通时或许面对的许多问题。比如,当农人转包或许交换土地时,假如发包人为不同的团体经济组织,必定面对着转包或许交换合同的效能问题。一般来说,未征得合同当事人一方赞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转让、转包、交换。农业部将农人行使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规模限定在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内部,处理了因为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而发生的法令妨碍。为农人行使土地承揽运营权处理了现实问题。
可是有必要指出,这种经过约束农人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规模来化解矛盾的做法,或许会终究危害农人的利益。首要,将土地的流通限定在农业用处,当然可以有效地维护农业用地,可是,在农业作为弱势工业,投入产出比与其他工业比较缺少优势的情况下,或许不利于大规模进步农人的收入。
其次,乡村土地承揽法中所规则“入股”的权力,农业部严厉限定为,“实施家庭承揽方法的承揽方之间为开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揽运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运营”的权力,或许“其他承揽方法的承揽方将土地承揽运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许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运营”的权力。换句话说,不论是公司化运营,仍是合作化运营,土地承揽权作价入股,只能从农业生产运营中获益。这和许多经济学家所倡议的乡村股份制有很大的收支。坦率地说,因为只能从事农业生产运营,所以,不管农人采纳何种组织形式,其终究收益都不会很高。曾经有一些从事农业生产运营的企业为了进步边沿收益,在农业生产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许以所谓的观光农业为幌子,树立很多的文娱设备,进步单位土地面积的收益。农业部显然是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将入股运营严厉约束在农业生产运营方面。这样一来,除了在必定规模内可以进步农业的机械化作业水平之外,对农人增收并没有太大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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