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规制传销的必要性——借鉴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4:12
摘要:上世纪90年代以来,传销”的延伸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源于行政法理论界讨论所得的慎重测验”观对答应传销”的倡言,但对这些法令研讨的反思未曾展开。补作这项工作需要以体系法令理论剖析传销”及其相关问题。对德国新的《反不合理竞赛法》第16条的体系剖析显现,以普通法规制传销”比以行政法有根本性长处。笔者进言采用德国新的规制方式,以竞赛法炸毁传销”这种社会恶疾”。关键词:传销 行政法 德国 《反不合理竞赛法》一、一个亟需处理的问题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传销问题一向倍受法令专家的重视。其原因不只在于,卷进传销的社会阶层多样,其中有武士、党政干部、各类校园的教师及学生、无业人员等,正常的社会生活次序被冲击,还在于这种经营方法对正常经营次序有爆发式冲击力,它能导致市场次序的紊乱乃至瘫痪。跟着国务院1998年4月18日发布《关于制止传销经营活动的告诉》,尤其是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许变相传销怎么定性问题的批复》(自2001年4月18日实施)今后,传销活动有所收敛。2004年中,曾被要点冲击的传销活动再度猖狂。传销安排再度以较大规划向大学生集体延伸。据南方都市报2004年6月22日报载,此事引起了最高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为此作了专门指示:要严厉冲击非法传销活动。校园要采纳方法避免学生上当参与传销活动。”非法传销的猖狂促进咱们沉思,怎么在实在知道的根底上为此问题的有用处理供给法理根底,并促进其法令规制。二、传销的法令地位(一)传销行为的商业竞赛实质从商业特色调查,传销再度兴隆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巨大的赢利引诱。不论传销人员采纳所谓上线从下线的出售收入中提取必定份额酬劳的战略,仍是以高额返利为钓饵,将产品与服务以远高于本钱的价格售出,仍是使用交纳钱款与返利的时间差占用本钱或牟取利息,传销者皆不对产品的瑕疵直接担任,由于他们一般不与顾客发作直接联系。以商业活动的遍及特色调查,凡参与传销者毫无例外地参与了商业竞赛,也就是说,传销行为一无例外地是竞赛行为。(二)传销在我国台湾法域中的定位在我国法系内,只需台湾地区对多层次传销作了界说。依照台湾1991年发布的《公正竞赛法》第8条,本法所称多层次传销,谓就推行或出售之方案或安排,参与人给付必定价值,以取得推行、出售产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与之权力,并因此取得佣钱、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者而言。前项所称给付必定价值,谓给付金钱、购买产品、供给劳务或担负债款。”此界说有两个特色:其一,传销是一种显而易见的竞赛行为。其二,传销是参与人以给付必定价值为条件所能取得的一种权力。第一个特色反映了立法逻辑的内涵要求,第二个特色显现了立法人在立法构思上的破框”,立法人离开了竞赛法,进入民法。竞赛法是特别的民法,是民法这个大框内的小框,竞赛法的管理目标不是民法内价值-权力”的对偶联系,而是某种方法的经营活动危害竞赛次序。台湾区的立法忽视了此条法令的中心问题是推行或出售之方案或安排” 的实施者是否展开了不合理竞赛。上述两个特色的思路不合、相互离散。1992年,台湾地区拟定了《多层次传销管理方法》。这套《方法》的中心是第四章第17条(制止行为)。它在结构上相似传统的名例”体系。它包括八项禁令。其要点分别是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参与者经营性买受的产品数量超越中等人在短期内能出卖的数量(非寄售”原则);内部分利不公违反传销的安排或方案;迫使参与者持续传销;第18条尽管标准了参与者五种违约事由,但多层次传销工作可拟定并遵从规章处理违约情事。值得沉思的禁令是第三项。它的表层义蕴是,只需参与者买受的货品能在短期内卖罄,则答应传销;其深层义蕴是,出卖并不意味着卖方必定要遵从民法上的生意,像寄售那样,而是敏捷逐层履约,但每一层均使产品、服务更远离顾客。这项禁令是传销的维护伞,是传销工作赚取高额级差赢利的根底。一般,产品的出卖层次越多,其实在价格就越高。否则,商家不能盈余。高于市场价的产品又难于出卖。传销产品则否则,产品的价格尽管高于市场价,但仍然能销”出去。其原因在于,下家不是靠产品的市场竞赛力挣钱,而是从下线的参与费解套”、盈余。终究,产品的使用价值散失,定价虚幻。传销契约”不是民法上的生意契约,而是商业招徕的逐级传递。这项禁令为欺诈性极强的招徕方式开辟了绿色通道。第六项禁令谓,盈利的分配应该契合传销方案。但传销方案是工作毅力的外化,传销方案的维护等于传销工作毅力的维护。第七项禁令谓,合理的强约持续传销受法令维护。这与民法内遍及的缔约与履约自在原则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