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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然人合伙成立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应怎样计缴个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5:10

网友发问:
由自然人合伙建立的合伙企业对外出资分回的股息盈利应怎么计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履行口径的告诉》(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出资分回的利息或许股息、盈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独自作为出资者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盈利所得”应税项目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出资分回利息或许股息、盈利的,应按《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的告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则的第五条精力确认各个出资者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别离按“利息、股息、盈利所得”应税项目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而财税[2000]91号文所附规则的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者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为应交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出资者依照合伙企业的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好的分配比例确认应交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好分配比例的,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均匀核算每个出资者的应交税所得额。
因而,自然人合伙建立的合伙企业对外出资分回的股息、盈利,应先按财税[2000]91号文所附规则的第五条精力确认各个出资者的应交税所得额,然后别离按“利息、股息、盈利所得”应税项目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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