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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及试用期的约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5:42
 劳作合同只约好试用期,未约好劳作合同期限,即只签定试用期协议的,劳作者要求约好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作者洽谈确认劳作合同期限。当事人两边就劳作合同期限洽谈不一致的,按有关试用期规则中试用期期限所对应的劳作合同期限来确认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合同中试用期该怎样约好?
劳作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作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好的调查期间,它是劳作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劳作者的权益,标准用人单位的行为,《法令》规则不同的合同期限能够约好不同的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劳作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好试用期;劳作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5日;劳作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30日;劳作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60日。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者试用期间的劳作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作者只能试用一次。违背劳作合同试用期规则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本单位同岗位劳作者的工资标准付出不适当试用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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