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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最长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9:26
在经济发展飞速的今日,为了确保我们的利益不受损,各种经济法日益饱满。比方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款的实行为意图。担保物权的建立,是为了确保主债债款的实行,使得债务人关于担保产业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务效能的加强和弥补。那么完成担保物权最长时刻是多久呢?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解说吧。
依据《解说》第十二条的规则,担保物权因必定期间的通过而消除。上述期间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再加上两年。假如主债务诉讼时效一向没有届满,则担保物权一向存续。本案中,农业银行的主债务到期日为1997年1月1日,诉讼时效届满日为1999年1月1日。那么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截止日为2001年1月1日。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自1997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月1日止),农业银行从未向食品公司主张过债务和担保物权,其直至2004年2月6日才向法院提出行使担保物权的诉讼恳求。农业银行未在规则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故其担保物权因期间的通过而灭失,法院对其行使担保物权的恳求不该支撑。
从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务一起存在,债务消除的,抵押权也消除”的规则来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务应一起存在,债务不消除,抵押权也不消除。那么在本案的农业银行的债务尚存在强制执行力(即便过了诉讼时效,天然债务仍存在)的景象下,法院驳回抵押权的诉讼恳求是否会违背担保法的上述规则呢?笔者以为,尽管《解说》第十二条的关于担保物权存续期间的规则在我国担保法中找不到立法上的依据,但该条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则,首要根据以下原因:
1、担保物权对担保物资生了权能上的约束,对担保物的运用和处置均存在影响;
2、为便于抵押物的流通和完成价值,世界上许多兴旺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均规则担保物权有存续期间;
3、虽法令上对物权并未设期限约束,但担保物权的特性并不影响法令对物权行使期限作出约束,二者并不排挤。
司法解说学习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与时俱进规则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对担保立法中的缝隙当令进行弥补式的解说,习惯了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因而,法院驳回抵押权的诉讼恳求不会违背担保法的第五十二条规则。
期望对我们有利。物权法所规则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务人应该在对主债务提起诉讼时一起要求完成抵押权。该等规则短于担保法所规则的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毕后两年内。今日就讲到这儿,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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