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3:18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
榜首条 为了处理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问题,保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施行若干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令第13号)的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参与过乡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以下简胜任保)、新型乡村社会养老保险或乡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兼并施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准则的人员。现已依照国家规则收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处理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手续。
第三条 参与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上任保法定退休年纪(含待遇收取年纪)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则延伸缴费)的,可以请求从头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依照职保方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缺乏15年的,可以请求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到达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则的收取条件时,依照新农保或城居保方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搬迁需求跨区域处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请求实时处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处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准则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则归集职保联络,确认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收取地后,再处理有关联接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头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悉数贮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核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悉数贮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与职保的缴费年限兼并累加核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处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联接手续的,搬运个人账户悉数贮存额,缴费年限兼并累加核算,到达收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依照其时养老保险联络所在地方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与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核算,下同)只核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团体补助)金额交还自己。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一起收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现已一起收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停止并免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联络,除政府补助外的个人账户余额交还自己,已收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根底养老金待遇应予以交还;自己不予交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担任从头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许职保根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 参保人员处理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参保人员自己向待遇收取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提出养老保险准则联接的书面请求。
(二)待遇收取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受理并审阅参保人员书面请求,对契合本方法规则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联络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宣布联络函,并供给相关信息;对不契合准则联接条件的,向请求人作出阐明。
(三)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联络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在接到联络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结准则联接的各项手续。
(四)待遇收取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联络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搬运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状况及时告诉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联络方法信息库,并向社会发布,便利参保人员处理养老保险准则联接手续。树立全国共同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联络搬运信息体系,加速遍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证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处理准则联接供给快捷有用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本方法从2013年 月 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方针与本方法不符的,以本方法规则为准。
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的阐明
近年来,我国加速了掩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证体系建造,城乡根本养老保险准则现已全面树立。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乡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联络搬运接续方法,对包含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其间参保缴费人员2.27亿人)在乡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胜任保)准则内跨区域的搬运接续问题规则了清晰的方针和程序,现在正在平稳施行。本年,新型乡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准则和乡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准则已在全国各地全面施行,现在现已掩盖4.59亿人(其间缴费人员3.28亿人)。在城乡根本养老保险准则推动过程中,尽早处理不同准则之间的方针联接问题,更好地保证广阔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证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财政部在深化调研、重复证明的根底上,依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坚持方针连续性、保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洁、防备危险的准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现就有关问题阐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方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准则中参与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准则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准则中跨区域搬运的参保人员,应依照各准则本身的规则搬运接续养老保险联络,不适用本《暂行方法》。
《暂行方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收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现已依照国家规则收取各准则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为不需求从头核算待遇,因而不适用本《暂行方法》。
二、关于联接时点
《暂行方法》规则,参与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上任保规则的法定退休年纪后,可以请求处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联接手续。其间分为两种状况,一是契合收取职保待遇的,可以请求将原参与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依照职保方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契合收取职保待遇的,可以请求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到达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则的收取条件时,依照新农保或城居保方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则的关键是,在确认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终时点施行搬运联接,而不是采纳“随走随转”的实时联接方法。这首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联接的首要对象是乡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乡村之间或许屡次活动工作,“随走随转”的实时联接方法会导致社会保险联络的重复改变,添加参保人员的业务担负,也简略丢失养老保险权益;而共同在最终确认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处理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保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处理本钱。
《暂行方法》规则,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搬迁需求跨区域处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请求实时处理准则联接手续。这首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准则规划是相同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屡次改变的状况,因而可以采纳“随走随转”的实时联接方法,这也有利于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方法》规则,参与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则延伸缴费年限)的,可以请求从头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缺乏十五年的,可以请求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首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准则都规则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用根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而,规则只需满意参与职保的缴费年限,不管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兼并核算待遇,有利于最大极限地保证参保人员的权益,一起引导参保人员长时间参保、继续缴费;而对因为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缺乏十五年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则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用,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缺乏而构成参保人员的权益丢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联接资金搬运
《暂行方法》规则,参保人员不管是从头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仍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悉数贮存额伴随搬运。
这首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现在都是由个人缴费构成的(前期有少数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必定的政府补助和团体经济组织赞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归于个人一切,参保人员在不同准则之间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特点。规则将个人账户悉数贮存额(包含政府补助部分)予以搬运,有利于最大极限保证参保人员权益。
需求特别阐明的是,《暂行方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搬运的,没有规则搬运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榜首,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准则的专门组织,根本功用是保证职保退休人员的根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准则中没有这一组织,而别的组织了政府全额付出的根底养老金。假如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搬运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准则资金组织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归于个人一切。在职保准则内跨区域搬运规则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恰当平衡不同区域之间职保基金的担负,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搬运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核算
《暂行方法》规则,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与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兼并累加核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头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与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则的根本布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准则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到达十倍、乃至几十倍。假如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略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构成权力与责任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危险。假如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依据缴费额度进行份额折算,则会呈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乃至几十分之一年;一起,依照对等准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乃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并且个人账户全额搬运相关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而规则不予折算。但关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呈现参与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用不到待遇的状况,规则其各项准则的缴费年限可以兼并累加核算,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联接
《暂行方法》规则,参保人员处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联接手续的,搬运个人账户悉数贮存额,缴费年限兼并累加核算。这首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准则形式、基金筹措方法、个人账户规划、养老金计发方法等方面是共同的,清晰个人账户存储额搬运兼并,缴费年限累加核算,可以较好地保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方法》规则,参保人员重复参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呈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交还自己。
这样规则的根本布景是,从准则规划、运转要求上看,不该答应一起参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践中,因为不同准则的施行强度不同(工作人员参与职保归于法定权力和责任,而参与新农保、城居保现在遵从的是自愿准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则不同(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等原因,城乡活动工作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方法》规则关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存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联络,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交还自己,尽或许削减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定缴费担负。
八、关于重复收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方法》规则,关于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待遇的,保存职保联络,停止并免除新农保或城居保联络,关于重复收取的要予以交还或抵扣。这样规则,首要是遵从养老保险联络唯一性的准则,既优先保存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避免重复收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危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阐明
《暂行方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准则之间联接的处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则,认为参保人员供给便利快捷的服务,并承受社会监督。
现在一些区域现已依据本身实践规则了一些接续方法。为共同标准操作,保证在全国范围活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则本方法施行后,各地要以本方法为准调整相关方针。
本方法作为暂行方法,将依据实践运转状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