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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予儿子但是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7:45

案情: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与儿子,过后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日前,吴江法院审结的一同案子标明,房产虽未过户也不能反悔,法院判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本年9月,金女士申述前夫汤先生,要求依照2006年的离婚协议将吴江的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汤先生收到申述资料后,立刻跑到法院喊冤,并拿出2008年的一份协议,协议上约好房子归两儿子一切,要求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本来,金女士与汤先生成婚10多年,育有2个儿子,本来是令人羡慕的一家人。后因为性情原因,两边于2006年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好:长子由男方抚育,次子由女方抚育;吴江的一套商品房归女方一切,吴中区的一套自建房归男方。
2008年,男女两边从头签定一份协议书,约好:两个儿子都由男方担任抚育,原告不付出抚育费; 两套房产都归两儿子一起一切。协议签定后,吴江的房产由男方及两儿子寓居运用,但至今都未处理房产过户手续。
现在,金女士在资金周转上遇到困难,便来到法院申述,以为最初赠与儿子房产的行为是能够反悔的,应当依照第一份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汤先生则以为,两边现已达到了新的协议,依据新的协议,房子应当归儿子。考虑到案子当事人本来都是一家人,法院屡次安排两边进行洽谈,但因不合过大没能达到一起。终究法院驳回了金女士的恳求,判定两处房产归两个儿子一起共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解说说,我国《合同法》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可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金女士与两儿子之间,有法定的抚育责任,儿子由汤先生抚育后,女方又不付出抚育费,所以金女士将房子赠与儿子具有品德责任的性质,依法不能吊销。所以两边应当依照2008年签定协议,将房产过户给两儿子。在此,法官提示市民,在日常日子中,两边签定赠与合同后,应当及时实行交给手续,或许对合同进行公证,需处理过户手续的应及时处理,避免在日后发生不必要的胶葛。
相关法令知识: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是产业一切权的 搬运。赠与行为一般要经过法令程序来完结,即签定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局势)。法令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望文生义便是只需“许诺”就能够“建立”。根据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明时虽未实践获得但将来能够获得的产业,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求付息也不需求还本,是“标的”单方面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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