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7:47北京市一家印务公司,运营范围主要为供给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一起兼营广告设计、制造、设备租借等。其间,供给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劳务申报交纳增值税;广告设计、制造和设备租借申报交纳营业税。最近,国税局告诉该公司从2012年9月1日起,运营的一切项目都应当交纳增值税,但到2012年8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广告设计、制造和设备租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该公司8月账上还有15万元的上期留抵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都现已经过认证,也用于生产运营了。是否还能抵扣?需求转入本钱吗?该公司应该怎么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试点之初,依照试点计划有关税收收入归属组织,试点期间应坚持现行财务体系根本安稳,原归属试点区域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区域,税款别离入库。这项规则关于运营项目单一,即仅出售货品或应税劳务的原增值税交税人或仅运营“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交税人来说,经过各自的申报,就可以精确区别税收收入的归属。但关于兼营“营改增”应税服务,特别是在试点之前还有上期留抵税额的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来说,就存在原归属试点区域的增值税收入“吃掉”改征后试点区域营业税收入的问题。为精确核算“营改增”对财务收入的影响,《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中规则,试点区域的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处理这一问题。
在国务院发布第二批“营改增”试点名单后,《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2〕71号)将原规则的“201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区域试点施行之日前”,即一切归入试点区域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到该区域试点施行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得抵扣,而是应依照规则的办法核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43号)给出了详细的处理办法,即依照一般货品及劳务销项税额份额,来核算可抵扣税额及应交税额。
例如,事例中的交税人2012年9月申报供给印刷劳务100万元(不含税),供给设备租借获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当期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5万元。
则当期销项税额=(100 10)×17%=18.7(万元),相关数据按规则填入2012年10月《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简称申报表)附列材料(一)中,并生成主表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当期进项税额为5万元,相关数据按规则填入2012年10月申报表附列材料(二)第十二栏“税额”中,并填入主表第十二栏“进项税额”“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上期留抵税额15万元作为“货品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即试点施行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二十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品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入2012年10月,申报表主表第十三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中。而该栏“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在2012年10月主表中填写“0”。
经核算,2012年10月申报表主表第十八栏实践抵扣的进项税额栏“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5万元。
该栏“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品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践抵减一般货品和劳务应交税额的数额,需将“货品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办法的一般货品及劳务应交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填入。
经核算,货品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十三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15(万元)。
一般货品及劳务销项税额份额=(《附列材料(一)》第十列榜首行、第三行之和-第十列第六行)÷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17÷(17 1.7)×100%=91%。
一般计税办法的一般货品及劳务应交税额=(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十八栏“实践抵扣税额”“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品及劳务销项税额份额=(18.7-5)×91%=12.467(万元)。
因而,2012年10月申报表主表第十八栏实践抵扣的进项税额栏“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应填入12.467万元。
终究,2012年10月应纳增值税额为申报表主表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十八栏“实践抵扣税额”“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十八栏“实践抵扣税额”“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18.7-5-12.467=1.233(万元)。
而未抵扣完的余额15-12.467=2.533(万元)作为货品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填入申报表主表第二十栏“期末留抵税额”中;并在进行11月申报时,填入申报表主表第十三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品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中,今后各月以此类推。
因为以上问题归于新老税制替换阶段的特别事务,《财务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管帐处理规则的告诉》(财会[2012]13号)特别规则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管帐处理,清晰试点区域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截止到开端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则,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开端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今后期间答应抵扣时,按答应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依据以上规则,事例中的企业应在2012年9月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5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33。
假定10月经核算,2.533万元可全额抵扣,则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33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