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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食品冷冻厂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8:01

一、根本案情:
安顺市××食物冷冻厂(以下简称××食物冷冻厂)负责人余××,于1999年3月7日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顺发食物经营部(以下简称顺发经营部)负责人李××签定了一份冻牛肉定货合同,并于3月9日到贵州省外贸出口产品包装厂(另案查办)联络印制包装箱,在承印方供给印有"贵州省粮油食物进口公司"字样和"万锦"注册商标标识的样箱上,李××用钢笔作了部分修正,但仍保留了"万锦"注册商标标识,定样后由××食物冷冻厂书面托付贵州省外贸出口产品包装厂印制了3524个带有"万锦"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箱。包装箱印好后,该食物冷冻厂当即组织生产冷冻牛肉并用该种包装箱包装,分3次向李××供货,榜首次供货38吨(1274件),出售单价为每吨9300元,计35.34万元;第2次供货29吨,出售单位为每吨9500元,计32.89万元(含榜首次余款5.43万元);第三次数量为20.55吨(822件),存放于贵阳都拉营贵州牛羊肉类加工厂待发。案发后被暂扣,经该厂管帐谢××和余××核算确定其价值为176617.38元。上述三次供货总数87.55吨(3502件),悉数运用印有"万锦"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箱,不合法经营额805517.38元。
二、处分决议:
安顺市××食物冷冻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则,属冒充别人注册商标、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榜首款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榜首、二款之规则,作出如下处分决议:1、责令当即中止侵权行为,消除现存产品20.55吨(822件)上的侵权商标标识及包装物。2、处分款18万元。
三、剖析: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一起也归于知识产权的领域,因而,断定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素时,除了应当适用民事领域内构成侵权行为的一般准则外,还要留意商标侵权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时,其侵权行为构成的本身的特色,这些特色正是查办商标侵权案子中取证以及确守时适用的准则,本文试从这一准则剖析此案。
1、被损害的商标专用权具有法律性。《商标法》规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即侵权行为损害的客体—— 商标专用权,有必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承认。本案中遭到损害"万锦"商标系贵州省粮油食物进出口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公司于1997年9月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108995号,而且于1996年12月托付我国贸促会专利局商标业务地点香港进行了注册,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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