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超自用未报关将被海关暂扣,2016海关新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4:48
信任一直有大部分人对海关的概念是非常生疏的,看似海关离咱们的日子很悠远,其实不然。海关是咱们国家的关口,直接关系到咱们国家的安全安稳,海关总署的方法规则比较严厉也在道理之间。海关总署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新方法:物品超自用未报关,行李将被海关暂扣。对这一海关总署新方法你是否了解,下面听讼小编为您细心介绍,请耐性阅览下面的文章。
海关总署2016年实施最新方法:
依据海关总署的布告,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假如呈现不能当场交纳进境物品税款的、归于答应证件处理规模但不能当场提交的;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则应当处理货品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但没有处理的;进出境物品的特点、内容存疑,需由有关部门确认、判定、验核等景象的,海关将不予放行并能够暂存。
常识链接:怎么请求海关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受理规模
(一)对海关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货品、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事务或许执业,吊销注册挂号,撤销报关从业资历及其他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
(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品、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议不服的;
(三)对海关作出的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的;
(四)对海关作出的拘留有关货品、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许其他产业,封存有关进出口货品、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办法不服的;
(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海关采纳的强制执行办法不服的;
(七)对海关确认交税责任人、确认完税价格、产品归类、确认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许汇率、减征或许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认计征方法以及确认交税地址等其他触及税款征收的详细行政行为有贰言的(以下简称交税争议);
(八)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海关处理行政答应事项或许行政批阅事项,海关未依法处理的;
(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品、物品或许采纳其他监管办法不服的;
(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议不服的;
(十一)对海关稽察决议或许其他稽察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
(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议以及依照该分类决议进行处理的办法不服的;
(十三)以为海关未依法采纳常识产权维护办法,或许对海关采纳的常识产权维护办法不服的;
(十四)以为海关未依法处理承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十五)以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许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实行其他责任的;
(十六)以为海关没有依法实行维护人身权利、产业权利的法定责任的;
(十七)以为海关在政府信息揭露工作中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十八)以为海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七)项规则的交税争议事项,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请求期限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海关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三、请求方法
书面请求,能够采纳当面递送、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递送行政复议请求书。
海关总署2016年实施最新方法:
依据海关总署的布告,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假如呈现不能当场交纳进境物品税款的、归于答应证件处理规模但不能当场提交的;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则应当处理货品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但没有处理的;进出境物品的特点、内容存疑,需由有关部门确认、判定、验核等景象的,海关将不予放行并能够暂存。
常识链接:怎么请求海关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受理规模
(一)对海关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货品、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事务或许执业,吊销注册挂号,撤销报关从业资历及其他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
(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品、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议不服的;
(三)对海关作出的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的;
(四)对海关作出的拘留有关货品、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许其他产业,封存有关进出口货品、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办法不服的;
(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海关采纳的强制执行办法不服的;
(七)对海关确认交税责任人、确认完税价格、产品归类、确认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许汇率、减征或许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认计征方法以及确认交税地址等其他触及税款征收的详细行政行为有贰言的(以下简称交税争议);
(八)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海关处理行政答应事项或许行政批阅事项,海关未依法处理的;
(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品、物品或许采纳其他监管办法不服的;
(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议不服的;
(十一)对海关稽察决议或许其他稽察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
(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议以及依照该分类决议进行处理的办法不服的;
(十三)以为海关未依法采纳常识产权维护办法,或许对海关采纳的常识产权维护办法不服的;
(十四)以为海关未依法处理承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十五)以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许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实行其他责任的;
(十六)以为海关没有依法实行维护人身权利、产业权利的法定责任的;
(十七)以为海关在政府信息揭露工作中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十八)以为海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七)项规则的交税争议事项,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请求期限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海关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三、请求方法
书面请求,能够采纳当面递送、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递送行政复议请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