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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9:08
假如要缔结遗言的话,能够自己书写遗言,这便是自书遗言。也能够请人代书遗言,这便是代书遗言。代书遗言是需求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进行见证的。有的朋友就会疑问,自书遗言和代书遗言的差异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自书遗言和代书遗言有什么差异呢?自书遗言和代书遗言是两种有用的遗言方式,自书遗言与代书遗言的差异最主要的在于书写遗言的人不同。
一、自书遗言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则:"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言的归纳性规则,详细地讲,缔结遗言应留意:
(1)有必要由遗言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言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彻底实在的表达自己的意思,又不易为别人假造、篡改。
(2)遗言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言人亲笔签名,以示遗言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是遗言有用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言无效。
(3)遗言人有必要注下一年、月、日。
遗言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作胶葛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言人书写遗言时是否有遗言才能;当有几个内容相对立的遗言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言是最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言。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运用公历。
(4)自书遗言答应遗言人涂抹、增删、修订。
如须涂抹、增删、修订,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刻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正,应在遗言内容之后专段阐明修正b处。
遗言书写结束之后,一般应由立遗言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言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言继承人保存,避免对其实在性引起疑问。
二、代书遗言
在自己不识字、或无才能书写、或不肯亲身书写的情况下,能够由别人代写遗言。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言的归纳规则,其缔结的详细程序如下:
(1)遗言人欲立遗言时,首先应约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参与,并请其间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言人口述,代书人作记载。
(3)代书结束,代书人有必要向遗言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载即遗言全文,或许传阅;并经遗言人审理全文后,至遗言人彻底同意和认可停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缔结遗言的年、月、日和地址,并记明代书人名字
(4)最终,由遗言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言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替代,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言人的名字。
代书遗言有必要具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言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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