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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通过仲裁追索职工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9:58
【劳作裁定受理规模】此案是否属劳作裁定受理规模
案情简介:
申述人:招远市某公司
被诉人:刘某
申述人恳求事项:
1、被诉人当即付出申述人罚款和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0万元。
2、被诉人承当全部裁定费用。
申述人诉称,被诉人刘某系申述人处员工,在担任出售事务员期间,严峻违犯劳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私刻公章,制造虚伪事务文件,骗得公司货品后占为已有,为同别人注册公司,进行营利性活动而移用公司货款拒不交给。几年来,被诉人累计移用货款、侵吞财物达400多万元,构成死帐,金额为港币126万元,给公司构成严重经济丢失。针对被诉人上述情况,申述人于2004年7月30日根据《企业员工奖惩法令》(国发[1982]59号,以下简称《法令》)对被诉人作出《关于对刘某移用资金、侵吞公司财务的处置决议》(以下简称《处置决议》)。
被诉人辩称,榜首,根据先刑后民的诉讼准则,在辩论人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处理结束之前,裁定组织不能自行立案处理,只需在公安机关侦办后承认辩论人无罪并不受处置时,裁定组织才干受理申述人对辩论人的申述,或许在公安机关侦办后以为辩论人有罪时,移交监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申述人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第二,申述人对辩论人的申述是归于经济纠纷规模,对申述人要求辩论人付出罚款和补偿丢失的恳求,劳作裁定无权进行承认。第三,申述人对辩论人作出的《处置决议》的根据是《法令》,《法令》的适用规模属全民、集体一切制企业,而申述人是合资企业。因而,申述人对辩论人做出《处置决议》的法令根据是过错的。若适用《法令》,那么《法令》中一起也规矩员工违背劳作纪律情节严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第四,申述人的申述理由是不成立的。综上所述,根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条之规矩及诉讼规矩,申述人对辩论人提出的申述恳求不归于劳作裁定的受理规模,恳求依法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1、该案是否属劳作裁定受理规模
2、合资企业能否根据《法令》处理违纪员工
3、企业能否经过裁定追索员工补偿职责
评论:
该案是否属劳作裁定办理规模
关于这个争议焦点的榜首种定见是:该案归于劳作争议受理规模。理由:
1、该案属劳作合同领域。《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条规矩,因实施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员工之间。《劳作法》第2条规矩,我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与劳作者之间只需构成劳作联系……适用劳作法。原山东省劳作厅、山东省高法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矩》(鲁劳发[1998]147号)第12条规矩,用人单位因员工违纪做出处理、处置规矩的一起,给单位构成经济丢失的可要求其承当补偿职责,劳作者不承当的,用人单位做出决议后60日内向裁定委员会申述人,裁定委员会应予受理。2、被诉人是否违法,应由司法机关承认。
另一种定见以为:该案应根据先刑后民的诉讼准则,先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等公安机关处理完结,作出被诉人无罪定论时,裁定委才干受理申述人对被诉人的申述恳求。
合资企业能否根据《法令》处理违纪员工
一种定见以为,合资企业能够参照《法令》处理违纪员工。理由:
1、"合资企业"一词是上世纪80年代后的产品,《法令》的实施时刻为1982年3月12日,《劳作法》的实施时刻为1995年1月1日。即《法令》早于《劳作法》,依照新法令优于旧法令的准则,应根据《劳作法》的规矩。
2、《法令》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经过,《劳作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98条规矩的,适用法令、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遵从的准则,该《法令》属《劳作法》的领域。一起,根据《劳作法》第2条之规矩,用人单位包含改制、股份、合资企业。故合资企业能够参照该《法令》对员工实施奖惩。
另一种定见为,《法令》的适用规模属全民、集体一切制企业,申述人则是合资企业,因而,申述人对被诉人作出的《处置决议》的法令根据是过错的。
一种定见以为,合资企业能够经过劳作裁定追索员工补偿职责。理由:
1、在未对员工作出开除、解雇等决议前,两边仍存在劳作联系,企业对因员工渎职构成的丢失,有官僚求其补偿。原劳作部关于《薪酬付出暂行规矩》的告诉(劳部发[1994]489号)第16条规矩,因劳作者自己原因给用人单位构成经济丢失的,用人单位可依照劳作合同的约好要求其补偿经济丢失。经济丢失的补偿可从劳作者自己的薪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越劳作者当月薪酬的20%。
2、顺便民事补偿是以职责人的一切财物做为补偿基数,是无限的,采纳的是彻底补偿的准则;劳作裁定的补偿是以劳作者自己的薪酬数额为基数,按20%的份额扣除。也能够依照企业经过员工代表大会评论决议的补偿份额的数额补偿。其补偿基数、补偿份额都是有限的。
不同定见是,申述人对被诉人的申述是归于经济纠纷规模,对申述人要求被诉人付出罚款和补偿丢失的,劳作裁定无权进行承认。
裁定判决
2004年10月26日、29日招远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两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裁定委依法掌管调停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劳作法》第2条、原劳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第98条、原劳作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企业劳作办理规矩》(劳部发[1994]246号)第27条、原山东省劳作厅、山东省高法《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矩》(鲁劳发[1998]147号)第7条、第8条之规矩,判决刘某付出招远市某公司其实施劳作合同期间给对方构成经济丢失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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