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免征增值税怎么做会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0:46某供热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要从事免税的居民个人供热事务,一起从事部分企业和商户等应税的非居民供热事务。2013年12月增值税进项税额360万元(不能区别用于居民还对错居民供热),收取居民供热费1243万元,收取非居民供热费791万元。
该公司12月原首要涉税事务处理为(以减免税的处理为主,其他无关分录省掉):
1.核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0万元
2.提取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2034万元
贷:主营事务收入 1800万元(其间居民供热1100万元,非居民供热7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万元
(其间:居民供热计提销项税额143万元)
3.转出居民供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360*(1100/1800)=220万元
借:主营事务本钱 2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20万元
4.结转居民供热的减免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43万元
贷:补助收入 143万元。
依据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税款事务应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1.是否应作“补助收入”处理?依据《财务部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财务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议,财会字〔1995〕6号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也便是对直接免征税款不用作“补助收入”处理。
2.是否应作“政府补助”处理?依据《企业管帐原则第16号——政府补助》使用指南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钱银性财物或非钱银性财物,但不包含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本钱”。政府补助首要有以下方法:财务拨款、财务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钱银性财物等。“税收返仍是政府依照有关国家规定采纳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归于以税收优惠方法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归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含直接减征、免征、添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方法。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供给财物,不作为本原则标准的政府补助。”因而,能够确认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依照“政府补助”进行管帐处理。
3.是否应作“收入”处理?依据《企业管帐原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界说:“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构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添加的、与所有者投入本钱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享用增值税直接免征构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界说,因而应该将其归入收入的领域,并且是“主营事务收入”。
所以,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就直接以价格悉数作为主营事务收入。直接免征增值税和其他即征即退、先征撤退等税收返还的优惠,管帐处理是不一样的。
综上所述,该公司12月居民供热部分正常的事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243万元
贷:主营事务收入——居民供热 1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万元
一起,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管帐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43万元
贷:主营事务收入 143万元。